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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管扩大挫行业环境分析(可行性报告范文)

    可研报告2018-09-06 09:49:24来源:

    第一节 我国经济发展环境 分析

    一、2008年上半年经济总体运行状况

    2008年上半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130619亿元,同比增长10.4%,比上年同期回落1.8个百分点。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1800亿元,同比增长3.5%,比上年同期回落0.5个百分点;第二产业增加值67419亿元,同比增长11.3%,比上年同期回落2.4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增加值51400亿元,同比增长10.5%,比上年同期回落1.6个百分点。

    2007、2008年上半年国民产业同比增长率比较

    2004-2008年6月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趋势图

    1、CPI增速高位回落,农副产品价格趋稳

    尽管上半年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CPI)同比上涨7.9%,但从5月份和6月份的CPI数据看,不论同比还是环比均有所下降,这表明上半年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持续走高的态势已得到初步遏制。

    2008年上半年我国月度CPI指数走势

    猪肉等农副产品价格的大幅上涨,是本轮CPI持续攀升的主导因素。在上半年7.9%的CPI涨幅中,食品价格拉动上涨6.64个百分点。此外,国际因素也是CPI保持较高水平的重要因素。国际初级产品特别是石油和粮食的价格,今年以来增长都在30%以上。

    同时,上半年工业品出厂价格(PPI)同比上涨7.6%。从3月份8%、4月份8.1%、5月份8.2%到6月份8.8%,PPI连续四个月处于8%的涨幅平台。生产价格涨幅继续扩大,对CPI也形成了较大的传导压力。 

    值得注意的是,上半年引起物价上涨的主要农副产品的价格已高位趋稳,夏粮丰收,农业形势总体良好,工业消费品供大于求的格局没有改变,这些对稳定物价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外贸顺差减少,结构更趋优化 

    在全球经济发展放缓,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内需动力不足的情况下,中国出口贸易的变化成为上半年中国经济中备受关注的焦点话题之一。 

    上半年我国累计贸易顺差同比下降11.8%,净减少132.1亿美元。贸易顺差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出口增速相对减缓,进口增速相对提高。上半年我国出口同比增长21.9%,增速比去年同期放缓5.7个百分点;进口增长30.6%,增速比去年同期加快12.4个百分点。

    2006-2008年各月出口累计同比增速对比

    此外,上半年,我国纺织服装、鞋类等传统大宗商品出口增长呈放缓迹象;但机电产品出口增势良好,出口额同比增长25.4%,占同期出口总值的58.3%,比去年同期提高了1.6个百分点。这显示我国外贸结构正在逐步优化。 

    上半年,我国服装及衣着附件出口499.6亿美元,增长3.4%,增速同比下降18.3个百分点;而纺织纱线、织物及制品出口317.2亿美元,增长26.8%,增速同比上升17个百分点。纺织纱线、织物及制品出口增速明显快于服装出口增速,反映了我国服装加工环节外迁现象已十分明显。 

    3、消费增速成一大亮点,经济支撑作用显现 

    上半年,在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中,消费成为其中的一大亮点。在投资和出口的实际增速下降的背景下,消费增速的大幅上升,对防止经济过快下滑起到了重要的缓冲作用。

    上半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21.4%,比上年同期加快6个百分点,其中6月份增速高达23%。值得关注的是,上半年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幅为26.3%,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速为21.4%,两者之差已经缩小到4.9个百分点,远低于去年同期超过10个百分点的增幅差距。

    这表明国家在结构调整上出现了积极变化,在需求结构上,过度依靠出口和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格局在转变,消费增长的作用在加强,投资和消费关系进一步改善。不过,由于经济增速略减以及通胀预期上升,会对未来消费造成压力,同时住房、汽车等消费热点的降温也可能导致下半年消费实际增速减缓,因此需要国家在宏观调控政策上给予关注。

    4、货币供应总体可控,信贷增速平稳下降 

    从上半年运行来看,央行从紧货币政策收到了预期效果。数据显示,截至6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44.3万亿元,同比增长17.4%;狭义货币(M1)15.5万亿元,同比增长14.2%,增速分别比上月低3.74个、0.7个百分点。6月份货币供给增速明显回落,目前整体货币供应处于可控区间内。此外,继5月份M1、M2在17个月以来首次出现“喇叭口”反转后,6月份,M2同比增速再度高于M1,增速差继续反转,且呈扩大趋势。M1、M2货币供给的回落与外汇储备的增速减缓相关,也反映出存款定期化的趋势,表明当前货币流动性已有所减弱,对缓解通货膨胀的压力有利。 

    与此同时,受央行调控政策和季节性因素影响,贷款增速平稳下降。截至6月末,金融机构各项人民币贷款余额286199亿元,同比少增899亿元。而各项人民币存款余额438989亿元,同比多增15774亿元。 

    总体来看,经过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等多次宏观调控,我国银 行业 金融机构存款明显回流,贷款增速得到有效控制,有利于适度收紧市场流动性,促进经济长期平稳快速发展。

    二、2008年下半年宏观经济发展预测

    上半年,我国经历了历史上罕见的严重自然灾害袭击,克服了世界经济增速明显放缓,全球金融市场剧烈动荡与通货膨胀压力持续上升等不利国际经济因素影响,国民经济仍然保持了平稳较快增长态势,总体上继续朝着宏观调控预期方向发展。

    展望下半年,美国次贷危机影响会继续蔓延,世界经济发展将面对“滞”与“涨”同时加剧的严峻形势,影响中国经济发展的不稳定与不确定因素进一步增加,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不断加大。尽管受外需与投资实际增速明显放缓影响,全年GDP增速将回落至10%左右,但消费需求仍会平稳增长,物价水平也将有所回落,国民经济总体上将继续保持良好发展态势。

    1、投资将平稳增长,而实际增速仍呈下滑趋势 

    上半年,尽管我国遭受了重大自然灾害,因灾后恢复重建投资较多,但前6个月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为26.3%,同比仅加快0.4个百分点。

    尽管当前投资增速比较平稳,增幅与去年同期相比差别不大,但考虑到今年投资品价格快速上涨因素,投资增速实际上已明显放缓。从资源品价格持续上涨走势看,固定资产投资价格仍有可能继续提高,如果固定资产投资名义增速不明显上升,则投资实际增速明显放缓态势仍将延续,这将进一步增加经济大幅回落风险,影响到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如果经济大幅回落风险不断加大,就有可能采取相应调控措施保持经济发展的稳定。因此预计,下半年固定资产投资仍有可能继续保持平稳增长态势,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全年增幅将达25%左右,但实际增速则将明显放缓。

    2、消费需求增速将有所放缓

    上半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速达21.4%,增幅同比上升6个百分点,创1997年以来新高。尽管上半年消费需求增长很快,但若扣除CPI大幅上涨因素,实际增速为13.5%,同比仅上升1.3个百分点。

    下半年,为帮助灾民恢复正常生活,特别是在冬季来临前解决好灾民过冬问题,需要从市场购买大量衣物、棉被、日用品等救灾物资,这也将促进消费需求快速增长。广东、上海、北京等大多数省市都打破最低工资标准两年调整一次的惯例,2008年在去年已经调整一次的基础上,又再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使得低收入居民工资收入继续增加,有支付能力的消费需求不断扩大。此外,今年以来政府进一步增强了社会保障措施,并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这些政策措施也将会促进消费需求进一步扩大。

    但是,当前及今后影响居民消费增长的因素较多,消费需求增速放缓的可能性不断增加。首先,受居民财产性收入减少影响,居民收入增速明显放缓。上半年,中国股市A股总市值蒸发近15万亿元,与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之比达三成以上,居民金融资产损失严重。下半年,在影响中国股市稳定发展的重要体系与机制问题没有解决情况下,投资者的信心难以恢复,居民财产性收入仍然难以稳定增长。其次,居民消费信心与预期在不断减弱。二季度,消费者信心指数为94.1,比上季度和去年同期分别回落0.7和2.7个百分点;消费者预期指数为96.7,比上季度和去年同期分别下降0.8和2.6个百分点,呈现出比较明显的持续下降态势。第三,受紧缩货币政策影响,居民借贷消费有所减少。今年以来,在人民银行严格控制商业银行贷款投放规模、贷款利率达到近十年最高水平情况下,前6个月金融机构居民个人贷款同比少增2139亿元。这其中既有居民因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而暂缓借贷购房因素,也有居民因利息负担较重或借贷控制较严而减少借贷消费的情况。预计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将在20%左右。

    3、出口增速将基本稳定,但外贸发展形势仍然严峻

    下半年,美国房地产泡沫破裂效应和次贷危机损失影响还将进一步释放,美国经济增长进一步放缓的可能性不断增强。与此同时,由于欧元区通货膨胀压力不断增大,欧洲央行7月3日将欧元区基准利率提高至4.25%,达到7年内最高水平,进一步加大了欧元区滞胀的风险。各种迹象表明,随着世界经济增长减速,国际市场需求还将进一步减弱。此外,下半年,人民币持续升值态势仍将保持,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竞争优势将进一步削弱。 

    但下半年外贸出口名义增速也不会进一步大幅放缓。其主要原因:一是近年来,我国每年有近2400万新增就业人口,新增劳动力主要汇聚在以外贸出口为主的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外贸领域吸纳就业人数已超过8000万人。如果外贸出口形势恶化,大批在外贸企业工作的职工就会失业,许多社会矛盾和问题将进一步激化和加剧。在保就业和保价格稳定同等重要情况下,中央就有可能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及时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并放缓人民币升值步伐,以保持外贸经济稳定发展。二是目前我国机电产品出口值占全部商品出口总值比重达58%以上,是主要出口产品。上半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增速为25.4%,同比仅下降1.7个百分点。三是目前,我国工业品出厂价格还在持续攀升,出口商品成本不断加大,这将迫使出口企业进一步提高出口价格。因此,下半年价格因素对外贸出口增长的影响仍然较大。 

    综合考虑以上各种因素,特别是考虑到外贸政策可能调整因素,预计下半年外贸出口名义增速将基本稳定,全年外贸出口增幅有可能保持在20%以上,贸易顺差总额将达2100亿元以上。但是,在扣除价格和汇率因素后,实际出口增速大幅下降的局面难以扭转。

    4、价格指数逐渐回落,通胀压力仍然较大

    目前物价形势仍然比较严峻。与消费需求拉动价格上涨所表现出的价格上升从下游 行业 向上游 行业 传递的特征不同,今年以来,生产资料工业品价格指数涨幅明显高于生活资料工业品价格指数,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PPI)涨幅明显高于CPI,表现为要素价格上涨所造成的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在中国经济已融入国际经济发展体系、外部影响力不断加大情况下,我们将在较长时期内面临着较大的通货膨胀压力。

    当然,也存在着许多有利于物价涨幅回落的因素。首先,中央已将抑制全面通货膨胀作为今年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将不断采取各种措施控制物价上涨。今年以来,国家在控制公用品价格上涨同时,又先后对小麦粉等粮食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制度,并提升化肥出口关税,降低冻猪肉等食品进口税率,积极通过财政政策缓解通胀预期和压力。其次,今年全国夏粮产量比上年增长2.6%,连续第五年获得丰产丰收,库存与市场供应比较充足,如果秋粮不出现大面积减产,国内粮食价格受国际市场影响不会很大。与此同时,上半年猪牛羊禽肉产量也同比增长4.8%,存栏量同比增加5%,农贸市场猪肉价格涨幅正在呈逐月回落态势。第三,在我国外贸出口增速放缓、国内产能不断增加情况下,国内商品市场供给会进一步扩大,消费品市场总体上供大于求矛盾将越来越突出,商品供应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难以进一步提高价格。第四,由于去年下半年物价上涨较快,导致今年价格翘尾因素较大。随着年末临近,计算CPI时同比基数将逐渐增大,CPI涨幅将逐渐减小。

    综合以上因素,预计下半年CPI将呈逐渐回落走势,全年涨幅将在6.5%左右。但是,如果下半年不利因素影响力加大,CPI涨幅也有可能增至7%以上。

    第二节 行业 相关政策、法规、标准

    1、《医疗器械 行业 标准制修订工作规范(试行)》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 行业 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建立公开、透明、高效的医疗器械 行业 标准制修订运行机制,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医疗器械 行业 标准制修订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范》明确了医疗器械 行业 标准计划项目的立项、管理以及医疗器械 行业 标准的验证、审查、批准和发布、修订和修改等有关事项。

    《规范》指出,医疗器械 行业 标准计划项目实行全年公开征集制度。任何单位和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医疗器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委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简称归口单位)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医疗器械 行业 标准计划项目立项提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每年下达一次医疗器械 行业 标准计划项目,急需项目可随时立项下达和公布。 

    《规范》规定,医疗器械 行业 标准计划项目应当按立项时确定的期限完成。超过立项完成期限,且延期申请未获批准,或申请延期后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对承担该项目的技委会或归口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未完成当年医疗器械 行业 标准计划项目总数80%,且未获批准项目延期的技委会或归口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也将给予通报批评。 

    《规范》要求,医疗器械 行业 标准的验证由技委会或归口单位选择有条件的单位进行,并对验证结果进行 分析 ,给出结论。技委会或归口单位将标准报批稿及报批资料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程序、技术或协调方面的审核。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审核通过的医疗器械 行业 标准予以编号,确定实施日期并予以发布,必要时应当就标准实施提出指导性意见。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的辅助作用;其使用旨在达到下列预期目的:

    (一)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

    (二)对损伤或者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

    (三)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 研究 、替代、调节;

    (四)妊娠控制。

    第四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 产业政策 。

    第五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公布。

    第六条 生产和使用以提供具体量值为目的的医疗器械,应当符合计量法的规定。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 医疗器械的管理

    第七条 国家鼓励研制医疗器械新产品。医疗器械新产品,是指国内市场尚未出现过的或者安全性、有效性及产品机理未得到国内认可的全新的品种。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新产品的临床试用,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经批准后进行。

    完成临床试用并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医疗器械新产品,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新产品证书。

    第八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产品生产注册制度。

    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通过临床验证。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

    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机构进行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进行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的医疗机构的资格,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条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的临床需要,可以研制医疗器械,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单位使用。

    医疗机构研制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医疗机构研制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首次进口的医疗器械,进口单位应当提供该医疗器械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注册,领取进口注册证书后,方可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手续。

    第十二条 申报注册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技术指标、检测报告和其它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注册的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注册的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注册的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所列内容发生变化的,持证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或者重新注册。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四年。持证单位应当在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重新注册。

    连续停产2年以上的,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生产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 行业 标准。

    医疗器械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医疗器械 行业 标准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的使用说明书、标签、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

    第十七条 医疗器械及其外包装上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标明产品注册证书编号。

    第十八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实施再评价及淘汰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免责申明:本文仅为中经纵横 市场 研究 观点,不代表其他任何投资依据或执行标准等相关行为。如有其他问题,敬请来电垂询:4008099707。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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