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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研报告2018-09-07 11:50:51来源:

    第一节 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第一层级是三大外商投资基本法,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这三部法律构成了中国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制度,但其缺陷是立法结构和内容较为粗简,只是一个框架性的立法,大量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实际上是由行政法规和中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规章和 产业政策 来完善的。

    第二层级是行政法规,这一层级构成了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的主体内容。诸如,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合营各方出资《若干规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等。这一层级与三大基本法一起构成了判别外商投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的主要法律体系。

    第三层级是中央政府的有关 产业政策 。这一层级的最大特点是出台方式灵活,调整范围广泛,紧扣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要求,但对现行立法体系的冲击也最大,可以随时修订现有 产业政策 。

    诸如,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于2007年11月8日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原本是目前我国确认关于外商投资产业范围级别最高、规定最具体的中央政策性文件。

    但二○一○年四月六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这一新的政策性文件,其中对外商投资的范围作了更为扩大化的规定。

    第四层级是中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章,这一层级的立法更多的是从微观的角度对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落实起着规范作用。其制定主体既有单一的主管部门,也有多部门联合立法的形式。诸如,《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是由商务部单一的立法主体制定的,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则是由原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

    第五层级是地方人大、政府出台的有关 产业政策 。包括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这一立法体系的最大特点是“地方性”色彩明显,但缺陷在于在各类“招商引资”政策的名义下往往易于给外商以“超国民待遇”。

    第六层级是其他规范性文件。其实际上是政府广义立法行为的产物,包括从中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到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台的红头文件等,或是针对某类或某一事项出台的批复、规定、答复等规范性文件。这类立法体系最大的特点是存在“因人设事”的可能,且易对上位法作出不符合立法精神的解释。同时,往往因其不具有公示性而引发外商及国内投资者对其隐秘性特质的质疑

    第二节 土地和环境条例

    1、土地法

    土地法是国家为调整人们在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和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国家宪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及其诉讼法中有关土地的规定,以及国家为调整土地方面的社会关系而专门制定的土地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涉及土地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几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其他关于土地法的法律,如《中国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

    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土地登记规则》《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方法》。

    2、环境法律

    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国现行与制造业相关的的环境保护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1981年)、《基本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1981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2年);《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1956年);《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防护规定》(1974年)、《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1973年)、《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979年)等等。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1979年)等法规中,也有关于保护环境的条款。

    第三节 相关的用工及劳动法规

    1、劳动法

    石墨阴极制造业属于非金属制造业的一中,应遵守基本的《劳动法》。

    《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等。

    2、除了基本的劳动法还应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司法解释相关文件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1995年8月4日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1994年12月3日)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1995年5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22日通过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法释〔2001〕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6月17日通过2003年9月5日起施行法释〔2003〕1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2010年12月31日通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节 银行服务,货币政策和外汇管理

    1、中国银行概况及其可以提供的服务

    我国共有各类银 行业 金融机构3万多家。主要包括:3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4家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13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渤海银行),115家城市商业银行等。

    目前中国境内的银行可以办理信贷资金贷款、居民储蓄存款、外汇业务、信用卡业务,以及政策性房改金融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多种业务。

    2、货币政策

    2011年以来,面对极其复杂的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人民银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稳定物价总水平作为金融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坚持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稳步推进金融改革发展,切实维护金融稳定,有效提升金融服务与管理水平,促进了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2011年历次货币政策调控一览

    1月14日,央行宣布提高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2月8日,央行宣布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0.25个百分点。

    2月18日,央行宣布提高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3月25日,央行宣布提高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4月5日,央行宣布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0.25个百分点。

    4月17日,央行宣布提高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5月12日,央行宣布提高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6月14日,央行宣布提高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7月7日,央行宣布上调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0.25个百分点。

    3、近期外汇政策

    1)2011年1月6日,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发布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的银行和企业可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

    2)2011年2月14日,为进一步丰富外汇市场交易品种,为企业和银行提供更多的汇率避险保值工具,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8号),批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组织开展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

    3)2011年3月18日,为合理引导跨境资金流动,防范违法违规资金流入,维护国家涉外经济金融安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1号)。

    第五节  外国直接投资的影响因素 分析

    1、政策因素

    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私人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的投资主体是“外商”,又称为“外国投资者”,这里强调的是外国国籍,包括在中国境外、依照其他国家相关法律设立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具有外国国籍的个人;此外,由于历史、政治、法律等原因,外商还包括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

    外商投资只限于外商直接投资,外商的间接投资行为(如购买股票、证券等投资行为),不在中国法律所规定的“外商投资”之内。

    中国产业按外商投资性质分为三类:鼓励外商投资产业、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禁止外商投资产业。

    2、税收优惠政策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为了吸引外资,我国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所得税制度。外资企业享受诸多的税收优惠,实际税负比内资企业低得多,其实际的税收负担率大约为14.98%,比内资企业实际税负约低10个百分点。预计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将使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逐步提高到20%以上。

    3、其他因素

    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较低的劳动力成本、巨大的国内市场等。我国拥有13亿消费人口,市场潜力巨大。加上我国近几年均保持8%以上的经济发展速度,相对稳定的政局、日渐发展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廉价的劳动力等,是外商投资的重要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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