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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险救援车行业环境分析(可行性报告范文)

    可研报告2018-09-07 17:13:20来源:

    第一节 宏观经济环境 分析

    一、2005-2010年我国宏观经济 发展 分析
     


    2005年-2010年我国GDP增长变化图

    二、2010年我国宏观经济走势预测

    2011年固定资产投资平稳增长。分别从房地产、制造业以及地方政府投资等三方面来 分析 2011年固定资产投资的走势。结论是2011年固定资产投资有望取得超过20%的增长。

    房地产投资保守估计有20%的增速。在2010年房地产销售额维持快速增长,以及政府“保供给”的政策方针下,保守估计2011年新开工面积增长10%,施工面积增长17%,结合3%的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判断,2011年房地产投资增速达到20%以上是大概率事件。可能的高估风险在于开发商在已开工的情况下由于资金和政策的关系无法继续施工。但是无论在基本面还是政策面,这种风险不大。

    地方政府投资有望比2010年更快增长。首先,融资平台有望于2011年一季度基本清理完毕,解除困扰2010年地方政府投资的主要因素;其次,目前存在大量延后的地方项目,地方官员出于业绩竞争的缘故也存在强烈的动力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再次,长期城镇化需求迫切。

    制造业投资在需求的支撑下中期软着陆。中国工业在经济中的比重已经持续下滑3年,结合日、韩经验,未来中国工业的相对规模面临长期回落的趋势。但就中期来讲,制造业下游的投资消费和出口等方面的需求仍然维持较为旺盛的趋势。因此,制造业投资在需求的支撑下有望表现为软着陆的态势。

    2011年通胀压力回落。从产出缺口、货币缺口、大宗商品等三个角度来判断2011年的通胀形势,结论是2011年全年通胀温和,月度走势呈“V”字形,低点大致出现在明年8月份,全年平均CPI涨幅为2.7%。

    产出缺口预示明年的CPI涨幅低于3%。通过比较年度及季度数据中的“滞胀”情景,我们发现通胀的高点往往滞后于经济高点1-2个季度,而中国作为过剩经济体,滞胀持续时间较短。结合对2011年经济增长9%-9.5%的判断,在产能扩张不放缓的情况下,产能利用率将下滑并引导通胀下行。

    货币缺口不会对2011年CPI造成新的冲击。2010年四季度GDP环比反弹,明年二季度经济同比反弹,政府并无需使用极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来刺激内需。因此,中、短期内的M2增速将逐步回落,并且也难以再次拉动CPI上行。

    2011年大宗农产品价格上涨空间不大。供给量和成本冲击是影响农产品价格的关键因素。在播种面积有保证的情况下,农产品的供给量总体维持稳定增长。农业中间投入的价格变化能够在短期带来粮价的波动,通过投入产出 分析 ,中间投入的主要源头是石油,而2011年国际油价没有持续大幅上升的基础。因此,大宗农产品短期不存在成本推动型高通胀的风险。

    第二节 政策、法规环境 分析

    一、 行业 基本政策方向 分析

    1、加强 行业 监管

    为规范 行业 市场,我国对消防车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市场准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

    2、扩大进口

    利用外资关税的政策规定,我国非公路用自卸车、抢修车、救火车、道路清洁车等特殊用途的机动车可免税进口。

    二、2005-2009年 行业 重点政策、法规

    1、抢险救援车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2004年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明确了我国汽车 行业 实行准入管理。对新增专用汽车生产企业的要求主要有两条:一是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二是“要具备产品开发的能力和条件”。

    2007年6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运输类专用汽车结构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发布,明确将6类运输类专用汽车纳入限制生产的范畴。这6类专用车主要指普通半挂车和采用二类底盘改装的自卸汽车、罐式汽车、厢式汽车和仓栅式汽车。按照其制造工艺和使用功能,划分为6类:普通半挂车(含厢式半挂车和仓栅式半挂车)、自卸半挂车、罐式半挂车、厢式汽车、仓栅式汽车、自卸汽车、罐式汽车。

    2009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7月1日,这一规则开始执行。这是工信部接管专用汽车 行业 以来出台的第一个管理规则。

    规则对包括抢险救援车在内的专用汽车 行业 影响较大。

    1)提高了新增专用汽车企业准入门槛。《规则》的核心内容是专用汽车企业准入管理,重点是对新增或基本情况有变化的企业按照新的准入管理规则实施准入。因此,对目前已有生产资质的专用汽车企业没有太大的影响,无须重新申请生产许可。但是当这些专用汽车企业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向工信部申请变更时,有关部门将按照《规则》申请许可条件对企业进行考核,达不到规则要求的,将暂停新产品申报或暂停准入许可。

    企业基本情况的变化,包括企业重组、更名、变更股权或股东、变更法人、迁址、增加新产品类别、品种或生产地等。而从《规则》要求来看,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企业都达不到准入要求。也就是说,现有企业在基本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申请许可时,将面临着较高的门槛,要获得准入需要在硬件和软件增加投入。

    2)六大类产品生产放开。此前,专用汽车 行业 管理政策主要有2004年《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管理文件有2006年底出台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汽车工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发改工业〔2006〕2882号)和2007年6月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运输类专用汽车结构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07〕 1536)。后两个管理文件对普通半挂车、自卸车等六大类产品的生产准入进行明确的限制,时间是两年。两年过后,这一政策有无变化、怎样变化一直是 行业 关注焦点。《规则》的出台,对这一管理有了明确的意见。原已有专用汽车生产资质的企业,可以按照程序申报这六大类产品的生产许可。如某企业原来生产普通半挂车,现在想申请生产自卸车, 按照《规则》规定,该企业须按程序申报生产许可,只要满足了《规则》要求,就可以生产。也就是说对六大类产品的生产许可再次放开。

    3)生产专用汽车底盘生产资质放开。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特种作业车或特种消防车所用的底盘,都是在普通底盘的基础上进行改装的,没有专门的特种底盘生产企业,而专用汽车企业又不能生产专用底盘,供需矛盾突出。《规则》第十条“特种作业车或特种消防车生产企业,在生产特种作业车或特种消防车产品一年后,方可申请生产特种作业车底盘的许可”的规定,对特种作业车或特种消防车生产企业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这些企业将可以根据需要生产自用专用汽车底盘。

    4)专业生产特种作车的企业(含超限车)的审查适当简化。《规则》对于专业生产特种作车的企业(含超限车)的审查表示可以适当简化(见第二章第五条第二部分)。这表明对于特种作业车和超限车的管理回到了五年前。2004年GB1589出台后,由于是针对普通载货车的,导致当时大量特种作业类车上公告时不能通过审查,一定程度上影响和限制了特种作业类车的发展。新规则的出台,对于这一类车的管理有了一个更加细化、更加明确的规定,对生产企业来说,是一大利好,将有利于特种作业车的发展。同时可以在审查时适当简化的还有采用了新技术、新材料、填补国内空白的产品。

    不过有消息说,对于目前800家企业,工信部在监督管理层面上可能会区别对待。对于2004年前已获得资质的500多家企业,工信部将会根据需要适时按《规则》要求进行监督;对2004年《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出台后新增的300多家企业会有针对性的进行监管,抽查到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准入管理规则申请专用汽车企业许可,对于抽查不符合《规则》许可条件的企业将会进行处罚甚至要求退出专用汽车企业的生产。

    5)专用汽车管理模式将发生重大变革

    《规则》总则第四条明确指出,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这意味着“授权管理”正式出炉,专用汽车 行业 管理模式将发生重大变革。

    虽然在征求意见阶段,“授权管理”遭到了许多专用汽车企业的反对,但这次仍然推出,说明了主管部门变革当前专用汽车管理模式的决心。不过,“授权管理”的实施范围、实施方式、责任主体如何界定等都没有明确。

    对于授权管理会如何推进, 行业 里议论纷纷。一些业内人士表示,如果对现在半挂车、自卸车、厢式车等普通物流类动输车实施授权管理,并对这类汽车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设立门槛,将有助于优化目前这类企业格局,避免恶性竞争,促进 行业 健康发展。而对于作业类专用汽车,在管理上应该以考察其研发能力为主,生产能力为辅,大力鼓励作业类专用汽车技术进步。这样有利于促进物流类专用汽车生产企业朝规模化方向发展,作业类专用汽车企业朝专业化方向发展。

    6)有助于促进和引导专用汽车 行业 发展

    《规则》总则第一条明确指出,制定本规则的目的是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2004年新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实施后,专用汽车生产企业的查批权限下放到地方。之后,各地专用汽车企业大量申报,5年内新增专用汽车生产企业达到300多家,全国专用汽车生产企业达到800多家,企业数量多, 行业 竞争无序。结合《规则》及前不久工信部发布的93号文可以看出,工信部进行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目的非常明确。从目前情况看,新增专用汽车企业几无可能,即使申报,审查将会更加严格。如果要进入专用汽车 行业 或者异地生产,只能实施兼并重组。这将在某种程度上减少公告申报量,充分利用公告资源,避免中国专用汽车 行业 出现更加混乱的局面。

    《规则》是国家汽车主管部门结合了我国专用汽车 行业 发展实情、综合了专用汽车、挂车、消防车等几个方面内容出台的一个管理文件,应该说比较全面。但是管理线条仍然很粗且谁来执行准入也不明确;其次,对于近几年不断升温专用汽车投资热还不能起到很好的引导作因,“堵”大于“疏”,有可能导致新一轮的买卖专用汽车资质现象;再者放开六大类产品生产可能导致这六类产品的产能过剩。当初2882号文和1536号文出台的背景是这六大类产品产能过剩,必须进行限制。两年过去了,这些产品产能虽然没有大幅增加,但是也没有减少,此次放开,必然会有更多的企业申请这些产品的生产,可能会再次出现产能过剩;最后,对于小批量个性化专用汽车产品的发展鼓励不够,而应该有更多的利好政策,促进专用汽车企业朝“专”、“特”、“高”方向发展。

    2、《机动车辆类(汽车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2004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机动车辆类(汽车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规定:“消防车认证模式为:型式检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型式检验结果的评价由检测机构做出;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结果由工厂审查组做出;认证批准由认证机构做出。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第13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消防法》规定:“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 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家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 行业 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家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4、《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新修订实施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对消防站的建设和配备的车辆数量进行了调整,规定:“城市必须设立一级普通消防站;地级以上城市(含)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当设特勤消防站;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城市 规划 区内消防站的布局,一般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原则确定。一级普通消防站配备消防车数量为4-6辆;二级普通消防站配备消防车数量为2-3辆,特勤消防站配备消防车数量为7-10辆。”

    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未设立公安消防队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抓紧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6、《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

    2006年9月,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交通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该意见要求:①填补县城及以上城市消防力量空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到2009年,未设立公安消防队的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②建设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伍。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到2008年,人口超过10万、年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以及东部地区的全国重点镇,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09年,人口5万至10万、年GDP1亿元至5亿元的建制镇,以及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全国重点镇,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10年,其他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

    7、《公安消防科学技术“十一五”发展 规划 》

    公安部消防局编制的《公安消防科学技术“十一五”发展 规划 》明确提出: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 规划 纲要(2006-2020年)》精神,着力培育消防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以《公安部消防局科研计划》为平台,引导企业加大对 研究 开发的投入,增强其技术创新和技术集成应用的活力。在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领域,建立由企业牵头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并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建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联盟等技术创新组织的机制。引导企业按国家标准或 行业 标准组织生产,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加速产品的更新换代,向市场提供合格的产品。

    三、 行业 相关标准

    1、消防车
     



    我国消防车相关 行业 标准

    2、救护车
     

    我国救护车相关 行业 标准
     


     

    3、餐饮车

    4、移动厕所

     

    免责申明:本文仅为中经纵横 市场 研究 观点,不代表其他任何投资依据或执行标准等相关行为。如有其他问题,敬请来电垂询:4008099707。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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