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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衣进出口分析(可研报告模板)

    可研报告2018-09-13 12:51:05来源:

    第一节 出口情况 分析

    一、2007年内衣出口总体情况 分析

    2007年以来,我国纺织服装企业出口受到前所未有的压力。出口退税政策连续出台,人民币升值屡创新高,劳动力成本节节提升等多种不利因素影响。作为纺织服装业中发展速度最快的内衣产业,内衣出口企业也受到越来越大压力。

    受多种不利因素影响,部分内衣外销企业开始转战内销市场,而继续开拓国际市场的内衣企业也在不断改变贸易增长方式,提高产品附加值。从近年我国内衣出口情况看,每年数量增长年均大约在18%,而金额增长年均在27%,可看出近几年我国内衣出口价值量增长明显要快于数量增长。

    从2007年内衣出口情况看,2007年1~10月共出口内衣达到127.2亿件,创汇209.16亿美元,平均价格为1.64美元/件。比上年同期出口内衣数量、金额和价格增幅分别达到5.36%、15.48%和9.61%。


    2002-2007年内衣出口情况变化表

    二、2007年不同种类内衣出口情况 分析
     

    2007年内衣出口分类一览表

    我国内衣业出口创汇最多的三大支柱类产品为T恤衫、衬衫和文胸。这三大类产品出口数量基本占内衣出口的50%,而出口金额约占内衣出口的70%。从1995年到2006年T恤衫、衬衫和文胸年均增长分别为14.46%、9.18%和20.30%。尤其是去年增长非常迅猛,出口金额增长分别为40.71%、47.75%和112.64%。

    2007年这三大类产品增长幅度全部下滑,2007年1-10月这三大类产品增幅分别为15.45%、25.76%和-22.56%。这三大支柱产品占我国内衣出口金额的73%。

    三、2007年内衣出口不同国家和地区情况 分析

    据海关统计,我国内衣业出口创汇最多的三大支柱类产品为T恤衫、衬衫和文胸。这三大类产品出口数量基本占内衣出口的50%,而出口金额约占内衣出口的70%。从1995年到2006年T恤衫、衬衫和文胸年均增长分别为14.46%、9.18%和20.30%。尤其是去年增长非常迅猛,出口金额增长分别为40.71%、47.75%和112.64%。

    但2007年这三大类产品增长幅度全部下滑,2007年1~10月这三大类产品增幅分别为15.45%、25.76%和-22.56%。这三大支柱产品占我国内衣出口金额的73%。

    1、美欧市场价格略降

    2007年1~10月我国内衣出口到200多个国家或地区,将欧盟27国作为单独的一个市场来看待,创汇超过亿美元的就有25个市场,除美欧市场内衣出口价格略降外,其余市场出口价格都有不同程度增长。其中,内衣出口创汇超过十亿美元的就有5大市场,分别是日本、欧盟、美国、香港和俄罗斯。这5大市场金额占内衣出口的六成多。

    2、日本市场仍占第一

    虽然2007年1~10月我国内衣出口日本市场仍占据第一的位置,但日本市场已经饱和,近几年内衣年均增长有限。1~10月我国内衣出口到日本14.85亿件,比上年同期增长0.77%;出口金额34.86亿美元,同比增长2.46%;平均价格为2.35美元/件,同比略增1.68%。

    3、美欧市场需求仍旺

    欧盟是我内衣出口第二大市场,美国占第三位,2007年1~10月内衣出口平均价格都有下降。但美国市场是数量金额共增长,而欧盟市场却是齐下降。但仔细 分析 美欧市场,我们会发现虽然随着去年美欧对我内衣进行进口数量限制后,我内衣出口美欧数量增长明显放慢。但美欧市场对内衣的旺盛需求,仍支撑我出口美欧增长。

    2007年1~10月内衣出口欧盟27国数量金额都为下降趋势,原因主要是2007年1月1日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成为欧盟正式成员,随着欧盟东扩,保、罗失去了纺织转口欧盟桥头堡的地位,恢复了平稳增长。排除这两个国家,欧盟25国2007年1~10月内衣出口金额增幅达到40.23%。1~10月我国内衣出口欧盟27国18.25亿件,比上年同期减少13.94%;出口金额33.60亿美元,同比下降15.15%;平均价格为1.84美元/件,同比下降1.40%。其中,出口罗马尼亚0.47亿件,比上年同期下降92.59%;出口金额0.42亿美元,同比下降96.85%。出口保加利亚1.20亿件,比上年同期下降91.18%;出口金额0.08亿美元,同比下降96.92%。

    2007年1~10月我国内衣出口美国10.24亿件,比上年同期增长54.93%;出口金额30.12亿美元,同比增长38.18%;平均价格为2.94美元/件,同比下降10.81%。美国市场对内衣需求非常旺盛。虽然美国对我内衣仍有数量限制,但仍抑制不住对我物美价廉内衣产品的需求,我国内衣出口美国增长仍然较快。

    第二节 纺织品出口的主要贸易壁垒及应对措施

    一、纺织品出口面临新的贸易壁垒

    随着中国加入WTO后各项协议的付诸实施,中国纺织业在世界上的竞争力开始显现,2007年前五个月,我国纺织品出口金额134.28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4.74%,其中化纤面料创汇24.49亿美元,同比增长42.85%,特别是到2005年1月1日,配额全部取消,单美国就有巨大的缺口等待中国纺织企业去争取,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让我国纺织业充满了机遇。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世界各国不会坐看中国纺织业横扫国际市场,我们 行业 自身也存在许多问题,所以,迎来机遇的同时我们也要迎来更严峻的挑战。目前我国纺织业面临的普遍问题及如下。

    1、限电

    据悉,2007年全国缺电高达2000万千瓦,其中纺织重地浙江、江苏都很严重,以江苏为例最大日缺电量达到750万千瓦以上。由于限电,对下游织造企业的生产、接单都造成了很大影响,再如盛泽地区的一些织造厂家一周能够正常生产的时间仅仅只有78个小时,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织造企业的正常生产得不到保证,一些外贸单子不敢放手去接,造成大量定单流向台湾地区和其他东南亚国家,而流失的客户要再度争取回来,难度将很大。

    2、SA8000认证

    这是一个规范供应商社会行为的认证标准,这是专门针对中国纺织业制定的标准,比如它规定不得经常要求员工一周工作超过48小时,每周至少有一天休息;每周加班不得超过12个小时,并应支付额外报酬,这几点许多盛泽企业就不够标准,而德国,法国,荷兰,美国等发达国家进口商已在讨论一项协议,要求将中国纺织服装、玩具、鞋类生产企业通过SA8000认证,作为选择供应商的依据。

    3、配额取消后的限制措施

    欧盟在世贸组织2005年配额废除前实行限制措施,他们认为中国廉价的纺织品出口将削减其他贫穷国家的出口,以为欧盟官员透露,他们将重新调整对那些小国,如老挝,柬埔寨的特惠贸易待遇来抵抗中国纺织品的进口。

    4、绿色壁垒

    绿色壁垒,又称环境壁垒。它是指在国际贸易领域,一些国家凭借其科技优势,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目的,通过立法或制订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法规,对国外商品进行准入限制的贸易壁垒。绿色壁垒是利用环保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使出口方难以预见其内容及变化而难以对付和适应,但又不易产生贸易磨擦,纺织品业特别是印染,以污染重而著称,中国企业对环境的关注又远远落后于其他发达国家,随着中国纺织品在国际市场占有率的提高,绿色壁垒必将成为其他发达国家抵制中国纺织品的重要手段。

    5、反倾销

    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规定,如果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人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为了制止倾销而采取反倾销措施应该说是合理的,但如果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超过了其合理范围或合理程度,反倾销措施也会成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从而对国际贸易的扩展造成阻碍性影响。由于可比价格难以确定,也由于中国好多产品确实价格低廉,造成中国很多企业连续遭遇反倾销,中国纺织业将面临严峻挑战。

    二、纺织品出口企业的应对措施

    1、避开用电高峰

    一些企业的做法值得盛泽企业借鉴,它们将下游非连续生产安排在后半夜,从而避开了用电高峰。当然,也有企业趁机对设备进行全面检修和保养,更有一些企业利用这个时期,集中科研力量,加大新品的开发力度等,都不失为企业错峰让电的好招数。

    2、要改善纺织工人的劳动条件,提高管理员工的水平,这样可以提升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降低成本,积极应用SA8000认证标准

    企业获得SA8000认证后,可以避免客户诸多的社会责任检查,从而节省接待费用,降低成本;SA8000能防止客户流失,有利于扩大出口,使企业获得更多利润;SA8000能提升企业的形象及产品品牌的声誉,使无形资产增殖。

    3、转移生产基地

    根据出口的现行原产地规则,企业可以将下游产品的生产基地转移到一些受优待的国家,如柬埔寨等国家出口半成品,在这些国家加工后再出口其他发达国家。目前,吴江有不少企业在这方面就做的很不错,这些企业在柬埔寨,美国等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有效地规避了出口风险。

    4、绿色壁垒也有其合理性的一面

    企业实施绿色生产既保护了环境,免遭国家污染惩罚,也可使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畅通无阻,提高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实施绿色生产包括进行绿色认证,开发绿色产品等等,另外,企业也应时刻收集国际绿色信息,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发绿色产品,开拓和占领相应的国际绿色市场。

    5、国际化经营

    规避反倾销的法宝是国际化经营,国际化程度越高的产品越难遭遇反倾销,因为最后产品的归属问题很难解决,如盛泽一些大型企业,生产制造一条龙固然显示了企业实力,但转移一部分生产实施国际化经营也未尝不可,其次,越是技术层次高的产品,越少被反倾销,因为这些产品往往价格高,利润大,不存在反倾销的基础,而且实行错位经营后也可减少企业的竞争压力。

    第三节 进出口相关政策 分析

    一、出口纺织品招标细则 分析

    《细则》规定,凡是享有出口经营资格、且在规定时段内在所投标类别上有对全球市场出口业绩的企业,均可申报2006年的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投标。商务部招标委员会将对所有合格投标企业的投标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列,按照排序先后累计投标企业的投标数量,确定中标企业。中标企业的中标价格将为其投标价格;中标企业的中标数量为其投标数量。如果在最低中标价位的企业投标数量之和超过剩余出口数量时,此价位的企业按其投标数量比例分配剩余出口数量。企业中标数量低于最低投标数量的,按未中标处理。

    《细则》还规定:企业可根据自愿原则将本年度中标出口数量通过招标办公室上交或转让。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副会长曹新宇认为,新规定可以有效避免出口许可数量的浪费。

    二、《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 分析

    1、列入管理纺织品

    《管理办法》规定,列入《管理商品目录》的商品,外贸经营者应在出口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出口许可的审批手续,凭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将被列入《管理商品目录》:有关国家或地区对我实行限制的纺织产品;双边协议规定需要临时进行数量管理的纺织产品。

    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纺织服装产品出口都会被纳入《管理办法》,只有那些被列入目录的才需申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2、一批一证到期可延期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一关一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作废。”这样一来,以后出口就相对要麻烦些,虽然可在网上直接申请许可证,但在商务部授权下,为此每次领取许可证都要跑一趟福州,如果不是网上申领,则至少要跑两趟。

    作为灵活处理,《管理办法》也做出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持有者,在有效期内未出口的,可以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延期手续,最长延期不超过3个月”的规定。

    3、“量增价跌”企业将失势

    与以往不同的是,出口业绩将根据企业的出口金额而非传统的出口数量来判定。这一新办法将使得造成“量增价跌”的不规范企业,在今后的出口贸易中失去竞争力。

    《管理办法》规定,所谓纺织企业的业绩是以企业在办法实施前的12个月(2004年后7个月和2005年的前5个月)的出口金额为基数;并且按照“前一体化时代”30%的权重,“后一体化时代”70%的权重来评价。虽然一些小企业在2005年元月一体化后出口数量大幅增长,但由于是有量无价,因此其在出口许可证数量的争夺中将明显处于劣势。

    4、不得以转口贸易规避

    “本办法出口国指最终目的国(地区),加工贸易出口指实际报关出口国(地区)。有关转口贸易管理,不适用本办法。”这是《管理办法》第四条的内容。

    某些纺织品经营者为了避开《管理办法》,有可能将原产于我国的纺织品经第三国或者地区转口至《管理商品目录》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对于可能出现的这种情况,《管理办法》中明确,一经查实,商务部除将对经营者予以公告外,还将禁止该经营者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年内,从事所有与临时出口许可管理产品相关的出口经营活动。不过,需指出的是,通过外发加工方式(OPA)在内地加工且原产地非我国内地的纺织品不适用本办法。

    三、《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分六章六十三条,分别为总则、进口商品的检验、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0月23日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条例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建立进出口商品风险预警机制,通过收集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型,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措施及快速反应措施。质检总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

    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海关凭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经技术处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安装使用。

    条例规定,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条例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以及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管理,由国家质检总局商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办法。

    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未取得注册登记,或者未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进口时,收货人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条例还规定,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也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

    对于已获得注册登记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撤消其注册登记。条例同时规定,进口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未办理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四、台湾地区自大陆进口纺织服装的现行管制政策

    1、三种管制办法

    目前,台湾当局对进口大陆产纺织服装共有三种管制办法:一是不准许从大陆进口;二是有条件地准许进口;三是准许进口。

    1)不准许从大陆进口

    不准许从大陆进口的产品共400余项(按税则号计),主要为各类毛纱、棉纱和化纤纱,各类棉布、合纤布、呢绒,以及各类针织布等。

    2)有条件地准许进口

    有条件地准许进口的产品共200多项,绝大多数为各类针织和梭织服装。此类产品的进口主要依据台湾当局《厂商申请输入委托大陆加工之成衣输入条件》办理,即自大陆进口的服装,必须采用台湾产面料或纱线在大陆加工后才能复进口到台湾。具体规定包括:只有用台湾生产的布料(包括表布及里布)或纱线(制成毛衣)委托大陆加工的成衣,才准许办理进口;进口大陆加工成衣的数量和重量,不得超过台湾出口的成品布料扣减加工损耗后的数量或重量;台湾原出口的布料或纱线不得在大陆进行磨面、印染或整理,等等。

    3)准许进口

    准许进口的产品共400多项,包括棉、毛、丝、麻等纺织原料,麻纱布、丝绸、特种纺织品、工业用纺织品、无纺布、地毯、丝绸服装、床上用品和毛巾等。从准许进口的清单看,多为台湾本地竞争力较强的特种布类,以及市场需求不大的丝绸服装及衣着附件等。

    2、近年来,台湾当局对自大陆进口纺织品的管制措施,共有以下三次重要动向。

    1)自2002年2月15日起,放开包括丝绸服装、衣着附件、毛巾等在内的大陆产183项纺织服装的进口。

    台湾放开一部分产品的进口,对我相关产品对台出口的增长产生了积极影响,尤其对大陆竞争优势较强的毛巾等产品的促进作用比较明显。

    2)2005年6月30日,台湾地区“经济部”公布,开放一批大陆物品的进口,其中包括27项纺织服装产品(4项纺织品,23项成衣产品)。

    此措施意味着,这23项成衣产品可采用大陆产面料在大陆进行加工,而不像以前那样必须采用台湾产面料才能出口到台湾。

    3)2005年9月26日,应台湾云林县毛巾产业科技发展协会的申请,台湾地区“经济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大陆输台毛巾产品发起“16条”特保调查。

    这是台湾当局首次对大陆产品发起“16条”特保调查,也是中国大陆毛巾产品自日本毛巾设限调查之后遭遇的第二起限制措施调查案。

    五、“香港制造”2006年起零关税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安排”)联合指导委员会第五次高层会议昨天在香港召开,国家商务部副部长廖晓淇与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唐英年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根据这个补充协议,双方就以下的内容达成一致。

    1、在货物贸易方面

    内地将自2006年1月1日起,对输往内地的原产于香港货物全面实行零关税。

    2、在服务贸易方面

    内地同意法律、会计、视听、建筑、分销、银行、证券、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10个领域在原有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3、双方还同意继续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工作,加强各领域的合作,进一步促进两地经济融合。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于2003年6月29日在香港签署,并于2004年10月27日签订其补充协议。“安排”为香港的工商界和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拓了商机,并增加香港对海外投资者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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