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我国经济发展环境 分析
2009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139862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7.1%,比一季度加快1.0个百分点。分季度看,一季度增长6.1%,二季度增长7.9%。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12025亿元,增长3.8%;第二产业增加值70070亿元,增长6.6%;第三产业增加值57767亿元,增长8.3%。
1)夏粮实现连续六年增产,畜牧业生产增势平稳。
全国夏粮产量12335万吨,比上年增产260万吨,增长2.2%,连续六年增产。其中,因面积扩大增产粮食250万吨,占夏粮增产总量的96%以上。上半年,猪牛羊禽肉产量3580万吨,增长6.3%。其中,猪肉产量2363万吨,增长8.1%。生猪出栏增长7.9%;生猪存栏增长3.9%。
2)工业生产加快回升,工业利润降幅减缓。上半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7.0%(6月份增长10.7%),增速比上年同期回落9.3个百分点。其中,一季度增长5.1%,二季度增长9.1%。分经济类型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长1.7%,集体企业增长5.9%,股份制企业增长9.4%,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增长1.2%。分轻重工业看,重工业增长6.6%,轻工业增长8.2%。分 行业 看,39个大类 行业 中,36个 行业 保持同比增长。分地区看,东部地区增长5.9%,中部地区增长6.8%,西部地区增长13.2%。工业产销衔接状况良好,上半年工业产品销售率为97.2%。
1-5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8502亿元,同比下降22.9%,比1-2月份降幅缩小14.4个百分点。在39个大类 行业 中,19个 行业 利润下降,部分 行业 利润仍保持较快增长或实现扭亏为盈。食品制造业实现利润增长17.1%,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增长16.6%,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分别由1-2月份的亏损8亿元和19亿元转为盈利26亿元和96亿元。
3)固定资产投资快速增长,投资结构有所改善。上半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91321亿元,同比增长33.5%,增速比上年同期加快7.2个百分点。其中,城镇固定资产投资78098亿元,增长33.6%(6月份增长35.3%),加快6.8个百分点;农村固定资产投资13223亿元,增长32.7%,加快9.5个百分点。在城镇固定资产投资中,第一产业投资增长68.9%,第二产业增长29.0%,第三产业增长36.6%。分地区看,东部地区城镇投资增长26.7%,中部地区增长38.1%,西部地区增长42.1%。基础设施投资(不包括电力)增长57.4%,其中铁路运输业增长126.5%,道路运输业增长54.7%,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增长54.5%;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增长71.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增长57.1%。
4)国内市场销售平稳较快增长,县及县以下增长快于城市。上半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8711亿元,同比增长15.0%(6月份增长15.0%),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6.6%,同比加快3.7个百分点。其中,城市消费品零售额39833亿元,增长14.4%;县及县以下消费品零售额18878亿元,增长16.4%。分 行业 看,批发和零售业增长14.7%,住宿和餐饮业增长18.1%。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中,家具类零售额同比增长28.3%,汽车类增长18.1%。
5)居民消费价格继续下降,生产价格同比降幅较大。上半年,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下降1.1%(6月份同比下降1.7%,环比下降0.5%)。其中,城市下降1.3%,农村下降0.6%。分类别看,烟酒及用品上涨1.7%,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上涨1.3%,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上涨1.1%;食品下降0.3%,衣着下降2.4%,交通和通信下降2.5%,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下降0.7%,居住下降3.9%。上半年,商品零售价格同比下降1.4%(6月份同比下降2.3%);工业品出厂价格同比下降5.9%(6月份同比下降7.8%);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同比下降8.7%(6月份同比下降11.2%);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下降0.8%(6月份同比上涨0.2%)。
6)对外贸易持续大幅下降,贸易顺差略有减少。上半年,进出口总额9461亿美元,同比下降23.5%。其中,出口5215亿美元,下降21.8%;进口4246亿美元,下降25.4%。贸易顺差969亿美元,同比减少21亿美元。
7)城乡居民收入继续增长,转移性收入增幅较大。上半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9667元。其中,人均可支配收入8856元,同比增长9.8%,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1.2%。在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中,工资性收入6394元,增长11.1%;转移性收入2273元,增长16.0%;经营净收入778元,增长3.9%;财产性收入222元,增长9.1%。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2733元,增长8.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1%。其中,工资性收入954元,增长8.4%;家庭经营收入1512元,增长5.5%;财产性收入78元,增长9.9%;转移性收入189元,增长31.4%。
8)货币供应量快速增长,金融机构贷款大幅增加。6月末,广义货币供应量(M2)余额56.9万亿元,同比增长28.5%,比上年末加快10.6个百分点;狭义货币供应量(M1)余额19.3万亿元,增长24.8%,加快15.7个百分点;市场货币流通量(M0)余额3.4万亿元,增长11.5%,回落1.2个百分点。金融机构各项人民币贷款余额37.7万亿元,比年初增加7.4万亿元,同比多增4.9万亿元;各项人民币存款余额56.6万亿元,比年初增加10.0万亿元,同比多增5.0万亿元。
当前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仍然很多,国民经济回升基础尚不稳固,回升态势还不稳定,回升格局还不平衡,回升过程中还存在不确定、不稳定的因素。下阶段要继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全面落实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揽子计划,不断提高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着力巩固和发展经济回升势头,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大力推进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加快培育新的增长点,提高经济回升的质量,努力实现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第二节 行业 相关政策、法规、标准
1、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 规划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 规划 》,明确了“十一五”期间我国需要重点发展的八大高技术产业--电子信息产业、生物产业、航空航天产业、新材料产业、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产业、海洋产业以及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这部 规划 提出,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思路为“自主创新、着力应用、产业集聚、规模发展、国际合作”,强调要将过去主要追求扩大产业规模转向以加快做强和继续做大并重,要从加工装配为主向自主研发制造延伸。
根据上述 规划 ,“十一五”期间,我国高技术企业发明专利数量要翻一番,自主发展的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力争要达到50%以上,高技术产品出口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比重争取提高到15%左右。
这部 规划 首次提出了高技术产业区域发展的三大任务:推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地区三大高技术产业优势区域率先做强,成为增强我国高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基地和全球高技术产业布局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带动我国高技术产业由加工装配型向自主研发型转变;进一步增强主要中心城市的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发挥主要中心城市高技术产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将各类高技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区培育成为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孵化基地和增长点。
根据上述 规划 ,我国将在“十一五”期间重点组织实施九大高技术产业专项工程,包括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专项工程、新一代移动通信专项工程、下一代互联网专项工程、数字音视频产业专项工程、先进计算专项工程、生物医药专项工程、民用飞机产业专项工程、卫星产业专项工程、新材料产业专项工程。
要通过这些专项工程的实施,力争攻克一批具有全局性、带动性的关键共性技术,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产业群,大幅度提升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2、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十一五”专项 规划
软件产业已经成为国际竞争的焦点和各国竞相发展的战略性先导产业。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信息化不断普及,全球范围内的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梯次转移日趋明显,为中国软件产业创造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虽然中国软件产业取得了一定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依然差距较大,其发展面临诸多制约因素,做大做强软件产业,已成为当务之急。
“十一五”是实现软件与信息服务业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关键时期。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 规划 的建议》对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发展提出了更高、更紧迫的要求。
以 分析 当前国内外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竞争态势为出发点,《专项 规划 》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是自主创新。“十一五”期间,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发展要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不断健全自主完整的产业体系,提升和增强软件产业核心竞争力。
是产业结构调整。适应软件产业未来发展趋势,加大对发展信息服务的支持力度,不断扩大信息服务在软件产业构成中的比重。
是计算平台扩展。适应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在继续发展以PC为计算平台的软件的同时,大力发展以移动多媒体终端(手机、PDA等)为计算平台的软件。
《专项 规划 》的七大发展重点是:我国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尚面临不少制约因素。对此,《专项 规划 》指出,我们的发展思路是,加强自主创新,集中力量支持关键软件产品及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大力发展软件服务和软件出口;加大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和传统产业融合的力度;在发展以PC为计算平台的软件的同时,大力发展以移动多媒体终端为计算平台的软件;规范软件市场秩序,完善市场环境; 研究 建立产业发展现状和政策执行情况定期评估机制;改善软件企业投融资环境;以用立业,以人为本,培育骨干软件企业,促进产业规模化和国际化发展。
沿着发展思路的指引,《专项 规划 》提出了具体可行的发展目标:国内市场销售额以30%左右的速度持续增长,2010年突破13000亿元大关,软件产业出口额达到125亿美元;形成若干软件年销售额超过50亿元的软件骨干企业;未来5年内从业人员达到250万人左右。
在发展重点上,以操作系统为重点,继续发展自主基础软件,积极推动嵌入式软件发展,全面发展信息安全软件,大力推进软件服务与外包,积极发展面向 行业 的应用软件,积极推动数字内容处理与服务,积极发展智能中文信息处理软件。
针对以上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专项 规划 》建议,在政策上一要继续建立、完善 产业政策 ,加快 产业政策 法制化;二要整合部门资源,全面推动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发展;三要加大对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完善市场环境,扩大有效市场需求;四要健全国产软件产业链,大力发展软件服务;五要完善软件标准体系;六要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软件人才教育、培训、认证和保障体系。
《专项 规划 》的八大重要项目是:《专项 规划 》提出要实施重大项目,来推动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的发展。
这些重大项目包括:国产基础软件平台研发及产业化,国产嵌入式软件平台研发及产业化,信息安全防护平台研发与产业化,支持现代服务业的应用软件研发与推广,数字内容处理与服务平台研发及产业化,智能中文信息处理软件研发及产业化,软件公共支撑和服务体系建设,海外软件市场专业服务体系建设等。
软件与信息服务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软件与信息服务也是关系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先导产业。在《专项 规划 》的指引下,相信我国的软件产业将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3、医药 行业 “十一五”发展指导意见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十一五” 规划 纲要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部消费品工业司的组织下,上海医药工业 研究 院会同各省、直辖市 行业 主管部门、专业 行业 协会、重点企业以及 行业 专家,完成了《医药 行业 “十一五”发展指导意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工作。评估工作从2009年2月中旬启动,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主管部门,以及40多家重点医药企业发放了调查问卷,组织专家对重点省市及其家骨干企业进行了实地调研,并邀请全国医药 行业 各领域的专家进行了咨询评估。
报告认为,《医药 行业 “十一五”发展指导意见》自2006年发布实施以来,对加快推动我国医药 行业 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引领和指导作用。围绕着各项目标和任务,国家科技部、发改委、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政府各部门在医药研发、 行业 监管等方面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措施,措施得当,成效显著,有力地推动医药 行业 的快速发展。三年来,产品、技术、企业及创新能力建设等各项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进展顺利,为“十一五”发展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打下了坚实基础。
1)产业规模不断扩大
2008年,全国医药工业实现工业总产值8221亿元,利润总额749亿元,2005~2008年年均递增分别为23%和28.6%,年均增幅较“十五”期间提高3.6和8.2个百分点,在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同时,呈现效益增长领先于产值增长的良好发展态势。2007年全国实现七大类医药商品销售总额4026亿元,比2005年增加1026亿元,2005~2008年年均递增10.3%。医药出口继续保持快速增长,2007年全国医药商品出口总额达到106.88亿美元,突破100亿美元。
2)各项目标和任务进展顺利
(1)产品目标和任务
化学原料药新品种开发稳步进行。把握国际医药市场畅销药物专利到期的发展机遇,先后完成艾司西酞普兰、瑞舒伐他汀等14个市场增长潜力较大,用于老年性、慢性疾病临床治疗药物新品种的开发上市。
制剂出口实现新突破。2006年以来,已有近10家企业的制剂产品或生产设施已经通过美国、欧盟等国家和组织认证,为中国制剂产品进入欧美国家市场迈出了第一步。
一批创新药物成果实现产业化。 在自主创新药物开发上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果。 “重组人5型腺病毒注射液”等8个创新药物先后获得新药证书和生产批文,进入产业化和市场化阶段。另外,“口服重组幽门螺杆菌疫苗”等产品已经进入研发后期阶段,预计将在“十一五”期内进入产业化和市场化实施阶段。
医疗器械国产化成果显著。立体定位超声聚焦治疗系统、体部旋转伽玛刀、彩色超声诊断仪、低场强开放式永磁MRI、多参数监护系统、线阵扫描直接数字式X射线系统、微创手术内窥镜、血管支架、封堵器、心脏手术导管、手术动力装置等一批“十五”成果实现产业化。自主产品如16层螺旋扫描CT装置、0.5开放式永磁磁共振成像系统、数字化彩色超声成像系统、全自动生化 分析 系统、五分类血液细胞 分析 系统等成功开发,并相继批量进入市场。
(2)创新体系建设目标和任务
在生物医药领域,已建立18家国家工程技术 研究 中心、10家创新型企业、3家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7家国家工程 研究 中心、60家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2008年启动的“重大新药创制” 专项中,恒瑞医药、石药集团、上药集团、天士力、华北制药、浙江医药六家企业成为首批“企业新药孵化基地建设”单位,同时,还有多个企业成为承担药物开发专业技术平台的建设单位。
(3)技术目标和任务
在化学制药领域,应用现代生物技术加快节能环保技术的开发,进一步推动了传统优势品种生产技术升级。在节能、节水、降耗、有机溶煤回收、新型环保辅料开发等方面都取得一定进展。
基因工程药物下游关键性、核心产业化技术突破。依托优势企业和重点产品项目,在多肽药物制备,单克隆抗体药物、生物疫苗大规模哺乳动物细胞产业化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
中成药生产工程化有了重大发展。一批大中型中药生产企业进行了中成药生产的工程化改造,完成或正在改建具有自动化控制或在线检测功能的生产线,使中药生产的工程化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
医疗器械国产化关键技术和核心部件取得突破。脑电信号的脑机接口技术、无创人体逐拍动脉血压测量技术,基于模糊随机建模的医学成像与图像 分析 新技术等关键技术取得突破;用于数字X射线成像系统的新探测系统,麻醉系统的高精密度麻药蒸发器,彩色B型超声成像系统的宽频带高密度高灵敏度成像探头等现代医疗器械的一些核心部件已成功实现国产化。
(4)企业发展目标和任务
大型医药企业集团规模实力不断壮大。2007年销售额在50亿元以上的医药企业集团共有13家,其中,7家在100亿元以上。
一批创新型医药企业快速成长。恒瑞医药、先声药业等药品生产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加速创新药物的研发、市场化,初步打造创新型医药企业发展雏形;迈瑞生物、东软集团公司、宁波鑫高益公司等医疗器械企业自主产品不断研制推出,部分产品和技术水平已达到国际水平。通过海外上市、收购等手段,企业国际化步伐不断加快。
但是,随着国际金融危机进一步向实体经济延伸,国际药品市场环境发生将会新的动荡,短期内可能对我国医药出口产生不利影响。从内部看,研发投入不足,创新能力不强;质量标准体系不健全,药品安全存在隐患;低水平重复未得到有效抑制,无序恶性竞争加剧;环保问题突出,治理措施不力等一些长期制约我国医药 行业 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依然存在。
为加快医药 行业 的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确保《医药 行业 “十一五”发展指导意见》目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完善和落实国家医药 产业政策 。配合相关部门加快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符合我国医药产业发展阶段的 产业政策 。
加快医药 行业 结构调整。加快制定出台《关于加快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意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医药 行业 可持续健康发展。
优化产业布局。突出重点、特色发展。根据各地区生态资源环境和产业发展状况,优化医药产业在全国的总体布局。在产业集聚的基础上,加强生物医药产业园区 规划 与配套设施建设,使医药产业走上清洁生产、循环发展之路。
实施医药技术改造专项。实施《中药现代化专项》、《化学药物制剂出口专项》和《制剂出口配套原料基地建设专项》和《医疗器械国产化专项》,加快推动医药 行业 结构调整优化、升级。
加强中药材生产指导。加快制定《关于加强中药材生产的指导意见》。积极探索药材种植集约化、生态化生产模式,加强中药材优良品种的繁育和优质中药材生产技术的推广,全面提高药材质量,促进中药农业可持续发展和中药资源可持续利用。
大力推动医药 行业 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改造传统医药产业。以推进公共卫生、医疗、医保、药品、财务监管信息化建设为着力点,整合资源,加强信息标准化和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大力推进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建立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
4、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免责申明:本文仅为中经纵横 市场 研究 观点,不代表其他任何投资依据或执行标准等相关行为。如有其他问题,敬请来电垂询:4008099707。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