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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药行业概述 (可行性报告模板)

    可研报告2018-10-11 10:10:10来源:

    第一节 行业 分类与作用

    一、农药定义

    狭义:农药是用于防治危害农(林、牧)业上的有害生物(包括害虫、害螨、线虫、病原菌、软体动物、杂草和鼠类等)和调节植物生长的化学药品。

    广义:农药是指防治农业有害生物及调节植物生长的制剂。即用于预防、杀除、控制、忌避、调节任何农业有害生物及调节植物生长的任何物质。包括用于环卫领域防治害虫和防疫工作上的物质。农药相关物:农药助剂,是指农药制剂在加工、储运和使用过程中,该组合物除原药组份及惰性组份外,本身没有或只有很低生物活性的其他对改善制剂或药液理化性状、提高有效成分生物活性或药效、降低药剂副作用等方面能起到积极作用的各种组份。

    二、农药分类

    农药按来源和成分,可分为无机农药、有机农药和生物农药;化学农药包括矿物源的无机农药,如无机硫制剂、无机铜制剂等;矿物源的有机农药,如;人工合成,包括仿生合成的有机农药。生物农药可以包括生物源农药、微生物农药、生物化学农药、生物合成农药、转入外源基因的抗有害生物作物品种等。

    三、农药作用机理

    农药作用机理传统的农药(pesticide)突出了杀死有害生物(拉丁文cid是杀死的意思)。农药是严格管理的物品,它具有相当的毒性,对于土壤生态可能会造成永久性的破坏。若是使用不当,或是未达到安全采收期便开始采收,后果更为严重。在生产方面也需防患污染周边环境,因此国外在农药生产上控制十分严格,各国都设有管理及登记办法。

    我国每年使用农药制剂达65~70万吨,有效成份量达22~25万吨。真正能防止有害生物学的很少,约有90%以上的农药散失在农田中污染环境。特别高毒和剧毒农药污染环境更严重。若少用农药则有害生物不能有效的防治,常常造成农业减产,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发展。主要原因是由于农药制剂的润湿性、渗透力差,药液喷施在有害生物体上,特别是有蜡质的体表,附着力更差,大部分流失到田间;附着在有害生物体上的农药,不能迅速渗入到体内发挥药效,在高温、阳光照射下易挥发;同时容易被阵雨、露水冲洗分解(露水呈碱性,大部分农药呈酸性,酸碱中和使农药失效)。21世纪的农药逐步向生物调节剂(bio-regulator)的新概念发展,不再强调“杀死”;而是指出有害生物体的不同生长阶段均可用不同的药剂来影响、调节和改变。同时农药还将具有保健品的含义,即提高作物自身机体的各种有利于其生长发育的机能,如提高植物对病害的免疫能力等。农药的使用不再局限于某个单一时期,而可以选择“全生育期”进行防治。

    第二节 中国农药 行业 发展概述

    一、 行业 发展概况

    我国是农药生产大国,位于美国之后为世界第二大农药生产国。由于统计口径和数据来源不一致,农药生产总量有不同的统计数字。目前主要有三种统计:一是农业部根据各地植保部门上报的数字统计的结果;一是国家统计局的数字;另外一种是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统计的数字。

    根据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的统计,近年来我国农药产量持续增长,从1998年的42.35万吨(折100%,下同)增长到2005年的100.9万吨,短短几年里翻了一番。

    2005年,我国化学农药 行业 实现销售收入624.52亿元,同比增长30.21%。受益于对成本费用的有效控制等,农药 行业 实现利润总额同比提高10.55亿元,利润总额达到33.24亿元。

    我国农药原药特别是出口产品质量较高,近200种产品采用了世界粮农组织或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大多数出口产品的纯度为96%-98%,有的还达到99%。

    农药加工和分装企业和流通领域的农药制剂质量问题比较严重,由于农民的鉴别能力和监管部门的检测能力有限,假冒伪劣农药一直占有相当大的市场,比如最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最新公布的抽查结果显示,杀虫气雾剂合格率只有62.7%。农药制剂的主要质量问题包括:有效成分不足,标志标注不合格,乳液稳定性和悬浮率等重要技术性能指标达不到标准。各种农药产品的抽样合格率为86.4%,其中单制剂产品的抽样合格率为90.9%,杀菌剂和复配制剂的抽样合格率分别为75%和73.3%。

    我国农药出口金额从1994年开始已经连续11年超过进口金额,出口量从1997年开始已经连续8年超过进口量,2004年出口量达到39.1万吨。出口金额和出口量均呈现连年上升的趋势,2002年出口金额达到5.92亿美元,成为及美国之后的第二大农药出口国。与之相反的是,农药的进口量和进口金额连年下降。

    2005年中国农药对外贸易活跃,进出口量均有所增加。其中,进口总量36739吨(折百,下同),比2004年增加9112吨,增幅为33.0%;出口总量为428572吨,增加36985吨,增幅为9.4%;贸易额继续保持较大顺差,达12.2亿美元。

    农药产量增加,是促使出口保持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目前中国农药出口量已占总产量的43.5%。除草剂仍是中国农药出口的主要品种,2005年达20.35万吨,占出口总量的47.49%,比2004年增加2.81万吨。2005年杀虫剂出口出现下降趋势,比2004年减少5849吨。

    从产品种类看,我国出口和进口最多的都是除草剂,其中草甘膦是出口量和出口金额最大的单项农药产品,其出口金额占全部农药出口金额的1/3以上,国内生产的草甘膦约有80%用于出口。

    我国出口的农药产品主要是农药原药,而且主要的海外市场是亚洲和南美洲,其中阿根廷是我国草甘膦出口的最大市场,根据海关统计,2002年阿根廷市场占中国草甘膦出口总量的33%。北美对于农药进口设置了较高的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我国农药产品基本上无法打入北美市场。欧盟也对许多农药品种禁止进口,我国农药对欧盟的出口份额一直处于很低的水平,2003年我国出口欧洲的农药金额只占农药总出口金额的9.7%。

    二、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事关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保障粮食生产、农产品安全、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万州区地处三峡库区腹心地带,是周边区域物资集散地,农药经营市场较大,城区从事农药批零兼营的大户有10余家,城乡有180余家农药经营门市,农药经营品种达350多个,年销售农药8000余吨,营销额达8000——9000万元。为了深入贯彻执行中央1号文件精神,结合农资打假工作的全面开展,近段时间来我局开展了农药专项整治工作。从专项整治情况 分析 ,农药产品质量不合格率23.3%,农药标签抽查不合格率44.8%。农药经营市场存在着较多问题,急需整顿和规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势在必行。

    (一)目前农药经营市场存在的问题

    从我区农药经营市场的检查来看,主要存在以下5个突出问题。

    1)农药经营企业从业条件不完善,管理不规范

    农药是一种有毒商品,农药经营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农药基本知识,懂得植物保护专业的相关知识,并有相应的仓储设施。《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我区从事农药经营的主体大多是农技站、植保站和供销社等合法主体,社会个体经营户约占10%,但部分从业人员缺乏农药基本知识,业务素质不高。如某经营大户的农药仓储人员在农药进库验收时,没有注意到某一农药产品外包装未标注生产厂家及其厂家基本情况,而经营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正常进行销售,我们在执法检查中对其违法经营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因该经营户从业人员的过失造成了该经营大户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农药经营人员在直接面对消费者时不能全面、准确的宣传和介绍农药产品的功效、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甚至有时误导农民。比如,今年某个乡镇个体经营户在指导农民用水稻壮秧剂育秧时出了错误,农民把壮秧剂撒在水稻种子上面,而不是把壮秧剂与土混匀,结果秧没育出来,烂种了。

    部分经营户管理制度不健全,实行包包帐,进出台帐、财务帐不完善,对农药产品分类仓储不规范,有的经营人员在有限的仓储条件下将农药与种子、饲料等混放同时销售,这给农药监督管理部门带来监管难度。

    2)农药产品质量不容乐观

    农药经营市场产品质量不容乐观,有的产品达不到含量标准,这将严重影响用药效果。在农药专项整治活动中,送检30个农药品种,有7个不合格,抽检不合格率达23.3%。通过农药市场的检查发现,出现假劣农药多数为一些小品种农药,如多菌灵、甲基托布津、粉锈宁等。

    3)套证仍较严重

    今年农药经营市场检查当中,套证农药品种占20%,主要表现有:①乱打农药登记证号、临时登记证号和分装登记证号;②冒用其它厂家的登记证号;③继续使用过期失效的登记证号;④以肥料临时登记证号代替农药登记证号现象还较严重。

    4)农药标签标识问题较多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农药产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和要求,农药标签必须规范,因为标签是经营者和使用者了解农药产品的重要信息来源。从抽查结果看,农药标签不合格率为44.8%(抽查121个品种,不合格标签品种有54个),不合格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1、擅自缩小或扩大适用作物。在产品包装上随意改变适用作物范围,制造虚假广告,让消费者买药时图功能多,而经营者求捷径、图利益,不顾实际效果。

    2、擅自扩大防治对象。农业部登记批准防治一种虫或病,生产厂家任意增加同一作物上多种害虫或病,误导农民消费。

    3、间接扩大防治范围。在小袋包装上擅自印制“农业专家推荐防治作物、对象”,单列于正式登记内容的后面。这种现象目前在农药市场普遍存在,误导农民购买和使用,在粮食生产安全方面造成较大的隐患。

    4、农药商品名称、通用名称不规范。主要是乱打商品名,如“王”、“灵”、“通杀”、“净”等,在登记的名称前乱加“复方”或“复合”等,误导消费者。

    5、农药产品代理商(总经销)与生产商主次颠倒。目前市场上流通着很多标注“生产或出品”、“总代理或总经销或承销”字样的产品,代理厂家标注在包装的正面,生产厂家用很小的字体标注在包装的反面不醒目的位置,甚至标注在与包装材料颜色相似的地方。更为荒唐的是有些农药包装袋把登记的生产厂家竞标注成“协作商”。

    6、标注执行标准与农业部登记标准不一致,乱打执行标准,给质量抽检带来困难。

    7、生产厂家基本情况标注不全,如没有生产地址、联系电话和邮编等基本信息。

    8、有的农药产品内外包装不一致,标签残缺不全。

    9、擅自修改毒性标识和改变色带颜色等。

    5)无证经营现象仍然存在

    近几年来,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虽加大了农药经营市场准入管理和监督,但在有些地方特别是乡镇仍存在未办农药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农药。主要是个体游摊,在乡镇赶场时卖“跑跑药”(鼠药等)。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分析

    1)农药经营人员业务水平低,专业知识差。经调查,我区农药经营人员中,真正具备经营农药条件的人员(其中以农技推广系统为主)不足40%,大多经营户为了降低成本,临时聘用非专业人员或自己亲属在门市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2)商家急功近利。由于受市场经济的影响,有些不法经营者和生产商相互配合,看到市场上什么好卖,就投机仿冒生产什么,或者由经营者向生产商提供“配方”,在允许生产的药品中加入不允许的成份,以增加防治效果。乱制作标签和套证,仍使用过期的证号,减少含量,降低成本谋取暴利,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3)农民自我保护意识差。农民只图价格便宜,不求农药产品的药效和质量,或者盲目地去求新求全,对防治对象多的产品情有独钟,生产商、经营者正是抓住并迎合了农民的这种消费心理。

    4)农药监督管理部门缺乏有效检测手段或检测范围有限,给农药监督检查带来了困难,给不法经营者和生产商可乘之机,钻了有关管理的漏洞。

    (三)农药经营市场的整顿对策

    1)加强农药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培训和宣传,提高守法意识。

    农药从业人员、农药监督管理人员要加强农药的基本知识和《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做到懂专业、懂法律,让农药这一特殊生产资料在市场各个环节正常流通。同时,充分运用报纸、电视(病虫害可视化预报)、板报及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农药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把假劣农药产品消灭在萌芽状态,不让其流入市场坑农害农,堵住假劣农药、无“三证”或“三证”不齐及标签不合格农药产品的源头,达到整顿和规范农药市场的目的。

    2)严格农药经营准入条件,建立经营诚信档案,实行逐出机制。

    严格经营准入条件,并定期检查经营单位的经营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取缔,严把农药流通的各个环节。在当今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有必要建立农药经营户诚信档案,实行信用等级评价,档案记载其基本情况和违规次数,若其经营假劣农药违法行为严重或违规行为次数较多,屡教不改的,请工商、质检协作,发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作用,建议对其实行逐出机制,退出农药生产、经营行列,净化农药市场,维护市场秩序。

    3)加大农药监督检查执法力度,提高农业行政执法地位。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加强农药市场监督管理和农资打假工作,利用好现有基础设施,加大对农药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加强对农药产品质量和农药标签的抽查,对生产经营假劣、无“三证”、“三证”不全、过期失效或标签不合格农药产品的行为屡教不改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增强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提高农业行政执法的地位和影响,对违法分子产生震慑。

    4)完善《农药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相关条款,增强执法可操作性。

    完善的农药相关法律法规是整顿和规范农药市场的法宝。现行的《农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对农药市场监督管理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对不法行为起到了教育和惩治的效果,但是在具体办案操作时发现有不完善的地方,如案件当事人不予以配合需采取强制措施?农药生产厂家与代理商在产品包装上如何印制?《条例》和《办法》均存在前后不统一的矛盾。作为农药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行政,这些客观存在的问题给办案带来困难。有关部门也意识到这方面的问题,正着手对现行农药相关法规进行修订,只有完善了法律法规,对农药监督管理才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节 欧盟禁用农药对中国的影响

    一、欧盟禁用农药涉及到我国的62个品种

    2004年1月1日起,欧盟将正式禁止含有化学活性物质的320种农药在境内销售,其中涉及我国正在生产、使用及销售的农药有62个品种。由于这些农药目前已广泛应用于水果、茶叶、蔬菜、谷物等生产中,因此使用这些农药的农产品在出口欧盟时,就可能被退货或销毁。

    杀虫杀螨剂:杀螟丹、乙硫磷、苏云金杆菌δ-内毒素、氧乐果、三唑磷、喹硫磷、甲氰菊酯、溴螨酯、氯唑磷、定虫隆、嘧啶磷、久效磷、丙溴磷、甲拌磷、特丁硫磷、治螟磷、磷胺、双硫磷、胺菊酯、稻丰散、残杀威、地虫硫磷、双胍辛胺、丙烯菊酯、四溴菊酯、氟氰戍菊酯、丁醚脲、三氯杀螨砜、杀虫环、苯螨特等30种。

    杀菌剂:托布津、稻瘟灵、敌菌灵、有效霉素、甲基胂酸、恶霜灵、灭锈胺、敌磺钠等8种。

    除草剂:苯噻草胺、异丙甲草胺、扑草净、丁草胺、稀禾定、吡氟禾草灵、吡氟氯禾灵、恶唑禾草灵、喹禾灵、氟磺胺草醚、三氟羧草醚、氯炔草灵、灭草猛、哌草丹、野草枯、氰草津、莠灭净、环嗪酮、乙羧氟草醚、草除灵等20种。

    植物生长调节剂:氟节胺,抑芽唑,2、4、5-涕。

    杀螺剂:蜗螺杀。

    二、对我国的影响 分析

    农药审查,重新登记,这是世界各国,也包括中国,所进行的一项农药管理的普通工作。迫于环境压力,西方发达国家在农药管理上下了更大的功夫。除欧盟外,美国,日本,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都在迸行农药审查。各国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和条件,决定农药的禁用和限用。

    (一)欧盟的农药审查与禁用

    欧盟的农药审查从1991年通过“欧盟农药重新登记法令(91/414)”以后开始,当时上市的共有866个农药有效成分,先后分4轮(批)进行审查,至今仍在进行中,第一轮的审查也没有全部完成,整个农药审查,重新登记工作到2008年结束。

    1)农药禁用情况在审查期间,欧盟委员会于2002年7月决定禁用(撤销)320个农药有效成分,于2003年12月31日后实施;2003年7月又决定禁用另外108个农药有效成分,还有20个不符合欧盟安全标准的农药有效成分也被禁用,因此,至今欧盟已禁用约450个农药有效成分,超过了90年代初使用的农药有效成分总数的一半。

    在欧盟禁用的320个农药有效成分中,杀虫剂115个,杀菌剂55个,除草剂103个,植物生长调节剂22个,杀线虫剂5个。

    在2003年10月10日欧盟委员会(EC)文件3010上公布的EC审查计划1-3阶段(批)的有效成分657个,其中没有得到审查支持或己经被撤销的有效成分372个。至今,通过欧盟农药审查,即列入“欧盟农药重新登记法令(91/414)”附录1的“现有”有效成分只有33个,大多数还在审查之中。

    2)农药禁用的原因在此,所说的“农药禁用”,更确切地讲是“农药撤销”,是因为撒销农药登记而被禁用了。撤销登记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一些农药不符合欧盟的安全标准,如农药有效成分本身有慢性毒性问题,或农药有效成分本身或其代谢物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等。另一方面是一些农药的生产商没有提交要求进行审查和重新登记的通知书,也没有提交所要求的检验报告等资料而被撒销登记。而且后者是相当大一部分农药被撤销的原因。有的公司出于考虑重新登记的高昂费用与农药市场前景,获利大小的关系而放弃了这些农药。

    (二)欧盟禁用对中国农药的影响

    欧盟农药的禁用是对我国的农药造成一定影响,但具体问题要具体 分析 ,我们可以在充分调查 研究 的基础上,采取适当措施,努力把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对中国农药生产的影响欧盟农药的禁用可以说给中国农药敲响了警钟。一部分确实是由于安全问题而被禁用的农药品种,我们也应该采取相应的禁用或限用措施。如三氮苯类除草剂在欧盟的禁用,主要是由于对地下水的污染,美国也正在调查莠去津与摄护腺癌发生率之间的关系,这些都值得我们重视。

    现在将EC审查计划1-3阶段的有效成分里被禁用(撤销)的372个品种中,在中国生产或试生产的品种分类列于下表:

    杀虫剂:(1)丙胺磷、久效磷、氧乐果、甲拌磷、亚胺硫磷、磷胺、丙溴磷、喹硫磷、乙丙硫磷、特丁磷、丙硫磷、打杀磷、三唑磷、乙酰甲胺磷、倍硫磷、杀扑磷、速灭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辛硫磷;(2)丙烯菊酯、反丙烯除虫菊、甲氰菊酯、胺菊酯;(3)氯氟氰菊酯、氰戊菊酯、氯菊酯、氟氰戊菊酯;(4)杀螟丹、甲氧滴滴涕、三氯杀螨砜、林丹、残杀威、涕灭威、Bt、啶虫隆、蚜灭多、杀螨隆、氟铃脲、双甲脒。

    杀菌剂:拌棉醇、戊环唑、多硫化钡、地可松、稻瘟灵、五氯酚、石炭酸、井岗霉素、噁霜灵、苯菌灵、甲霜灵、土霉素、链霉素、五氯硝基苯、十三吗啉、代森锌、毒菌锡、三唑酮。

    除草剂:丁草胺、苯噻草胺、异丙甲草胺、丙草胺、莠灭净、莠去津、草净津、三氟羧草醚、乙羧氟草醚、氟磺胺草醚、草除灵、六嗪酮、喹禾灵、喹啉酸、咪草烟、醚磺隆。

    植物生长调节剂:氟节胺。

    所列出的品种占欧盟禁用372个品种的22%。其中一部分是年产量在千吨以上的品种。

    对中国农药出口的影响欧盟农药禁用直接影响我国部分农药出口。2002年,我国出口欧盟的农药为1.66万吨(实物量)。虽然只占出口总量的7.5%,但对今后的出口产生了很大的遏制作用。

    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因为欧盟对农药有效成分的禁令同样适用于进口农产品,因此,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过欧盟禁用农药的农产品也将不能进入欧盟市场,也就是说,在出口欧盟的农产品中,不得有禁用农药的残留。

    欧盟农药禁用可能引起其它国家的类似连锁反映因为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都在进行农药审查,登记工作,欧盟的禁用可能被其它国家仿照,这将对我国造成更大的影响。

    面对欧盟几百个农药的禁用,我们不必“紧张”,也不应“盲从”,而是应该认真对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改进我们的工作。

    认真调查 分析 欧盟禁用农药的状况,结合国情,区别对待对于欧盟禁用品种中中国生产的农药品种,需要深入了解禁用原因,然后区别对待。如三氮苯类除草剂的禁用是由于对地下水的污染;一些农药是在开发了单异构体的有效成分后,撤销了原消旋体的有效成分的登记,如吡氟禾草灵和异丙甲草胺等;这方面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在欧盟禁用的372个农药有效成分中,目前英国仍有61个品种批准使用,其中有20个是中国生产的。它们是杀虫剂:涕灭威,甲氰菊酯,氯菊酯和三氯杀螨醇;杀菌剂:戊环唑,苯菌灵,毒菌锡,甲霜灵,噁霜灵,三唑酮和代森锌;除草剂:莠去津,草净津,扑草净,西吗津,草除灵,稀禾啶,乙羧氟草醚和氟磺胺草醚。这些也给我们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作用。

    认真调查清理目前国内生产农药的质量和安全性。农药原药的质量是决定安全性和药效的关键之一。特别应关注原药中杂质的安全性,应对于确实不安全的农药作出相应的处理。

    大力加强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工作。农药作为防治病虫害的物质,相当一部分对人畜有一定的毒性,甚至是高毒性。但关键是要有安全、合理的使用方法和措施,让高毒品种做到安全使用。农药的安全性不只是看急性毒性,而是要作全面评价。如特丁磷,急性毒性属于高毒品种,工业品对雄大鼠LD501.6-4.5mg/kg,但是美国己经通过审查,获得重新登记,其年用量达2447吨(有效成分)。当然,美国对重新登记的高毒农药的使用都有严格的保护措施。

    针对农药在农作物上的残留状况。需要有针对性地指导农民正确选择农药品种,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严格执行农产品采收的“安全间隔期”,从而确保农产品的食用安全与出口。

    加强信息工作,及时了解世界各国动向,重视信息,利用信息,适时调整我国的农药生产、管理的政策与措施。


    免责申明:本文仅为中经纵横 市场 研究 观点,不代表其他任何投资依据或执行标准等相关行为。如有其他问题,敬请来电垂询:4008099707。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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