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我国经济发展环境 分析
一、2009年中国经济发展环境 分析
(一)2009年上半年我国经济运行 分析
2009年上半年CPI同比上涨7.9%,国内生产总值130619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10.4%,比上年同期回落1.8个百分点。
1、2009年1至5月全国财政收入27108.67亿元
2009年1至5月累计,全国财政收入27108.67亿元,比2008年同期减少1955.7亿元;全国财政支出22496.98亿元,同比增加4887.17亿元。
2、2009年1-5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同比下降22.9%
2009年1-5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下同)实现利润8502亿元,同比下降22.9%。
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2467亿元,同比下降41.5%。集体企业实现利润200亿元,同比下降0.7%;股份制企业实现利润4543亿元,下降24.1%;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实现利润2430亿元,下降22.4%。私营企业实现利润2303亿元,同比增长2.4%。
在39个工业大类 行业 中,石油加工及炼焦业由去年同期净亏损449亿元转为盈利448亿元,煤炭开采业利润同比增长4.2%,建材 行业 增长8.6%,电力 行业 增长14.6%,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利润同比下降75.8%,钢铁 行业 下降97.2%,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下降77.9%,化纤 行业 利润下降34.7%,化工 行业 下降25.4%,电子通信设备制造业下降46.0%,专用设备制造业下降0.9%,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下降7.3%。
(二)2009年下半年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下的中国经济走势
随着09年5月份经济数据的陆续公布,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我国经济复苏的迹象日益明显。预计2009年全年我国经济增长率将在8%左右。具体来说,中国经济将在“去库存”与“去产能”中进行自我修复,并将贡献7%的GDP增长率;此外,政策进一步的刺激也可以完成1%的增长率贡献。因此,2009年下半年宏观经济运行将呈现一个“非常7+1”的态势。
在政策大力刺激的作用下,以及上下一致“保增长”的背景下,我国的固定资产投资在今年注定将一直提供超预期的数据;居民消费在“家电下乡”等各项优惠政策的作用下,也仍将稳定增长;然而,外需在一系列出口刺激政策下并没有太多起色,世界经济仍深陷衰退泥潭之中,国内经济对出口不能指望太多。
具体而言,世界经济结束金融恐慌进入可预期的衰退阶段,金融危机已经转化为经济危机,预计外需在半年内还将持续同比下跌15%以上,中国的实体经济将不得不继续等待机遇;政府通过直接投资扩大了公共需求,通过补贴诱导与金融信贷条件改善,较好地刺激了内部市场需求,投资在三季度会保持在30%以上的增速,而以汽车与房地产为代表的消费也将维持在15%左右的名义增长水平上。此外,全年通货膨胀率预计在0.5%。09年2-8月中国经济进入长达7个月的通货紧缩期,9月后物价将开始变正,11月与12月将维持在2%的水平上,全年物价上涨率预计不超过0.5%。
但值得注意的是,经济虽然在稳步复苏,但是增长的内部需求与消失的外部需求并不匹配;企业的利润虽然探底回升,但是并不尽如人意;公共财力的消耗在勉力维持,如果不完成投资的空中接力,财政赤字率将突破4%,直逼5%,经济系统性风险将因此逐步加大。
二、中国政府的宏观经济方向的转变
2009年6月中旬,环保部新闻发言人陶德田对外称,从2008年11月至2009年5月底,环境保护部共审议批复365个项目,总投资达14428亿元,其中交通、水利、输变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25个,总投资4521亿元。
上述信息意味着,自中央宣布四万亿投资计划以来,到今年5月底,掌握着投资项目生杀大权的环保部只批复了365个项目。但实际情况是,从2008年11月到今年5月底,全国新开工项目已经远远不止这个数目。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数据,2009年1-5月,全国新开工项目123878个,是环保部批复项目的339倍;全国施工项目216420个,是环保部批复项目的592倍。
可以肯定的是,此轮投资中,地方的项目严格通过环评的要远远少于没有通过的。事实上,地方政府为了保增长、上项目,往往只看投资额度。
不过,这样的投资增速带动了宏观层面的好转,尽管目前来看,经济回稳的基础仍不稳固,但是从大面上来看,扩内需的政策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急速的投资扩张也出现了令人担忧的状况。在投资过程中,在一些地方也出现了“两高一资”抬头的苗头。
第二节 行业 相关政策、法规、标准
一、卫星通信政策、法规
1、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2年6月21日公布的《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
其第一章总则内容包括: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的行为,避免和减少卫星网络之间、地球站与共用频段的其他无线电台之间的相互干扰,促进卫星通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卫星通信网,是指利用卫星空间电台进行通信的地球站组成的通信网。
本规定所称的地球站,是指设置在地球表面或者地球大气层主要部分以内的、与空间电台通信或者通过空间电台与同类电台进行通信的电台。
第三条国家对建立卫星通信网实行许可制度。
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建立卫星通信网。
第四条设置使用地球站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无线电台执照。
设置使用单收地球站,不需要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其信息接收提供电磁环境保护的,可以不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保护其信息接收免受有害无线电干扰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2、关于进一步规范卫星通信业务市场的通知
一、经营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国内VSAT通信业务等卫星通信业务,必须持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经营活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不得经营卫星通信业务。
二、卫星通信业务经营单位开展业务经营时,应严格遵守国家通信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接受通信主管部门的 行业 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行为,正确开展业务宣传,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国内VSAT通信业务经营单位不得在境外设立小站,经营通信业务。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VSAT通信服务时,应认真核验其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服务范围,按照其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为其提供服务;为没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者提供VSAT通信服务时,VSAT小站用户是该项业务的最终用户,不能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通信服务,VSAT小站也不能通过终端设备接入公用电信网。
四、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经营单位在开展业务时,应审查用户的使用用途和主体资格,用户利用转发器从事电信经营活动的,应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内用户需要租用转发器带宽,应从持有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租用转发器资源,未经国家通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允许直接租用无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卫星转发器。
五、国外卫星公司在国内提供卫星转发器出租服务,应事先与我国完成卫星网路协调等工作,将卫星转发器出租给国内具有经营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资格的卫星公司或经通信主管部门批准的使用单位,再由国内卫星公司转租给国内使用单位并负责技术支持、市场营销、用户服务和用户监管等。不允许境外卫星公司未经通信主管部门批准直接向国内用户经营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
六、对于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卫星通信业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
对于利用卫星通信手段,将小站设在境外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2号)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惩处。
七、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以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