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倾销及反倾销涉及因素
倾销,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目的在于击败竞争对手,夺取市场,并因此给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商及产业带来损害。反倾销,顾名思义是指一国(进口国)针对他国对本国的倾销行为所采取的对抗措施。贸易的全球化趋势愈强,各国对本国产业的保护倾向也随之愈强,反倾销就成为大多数国家主要采取的贸易保障制度。随着世界经济贸易关系的不断发展、国际市场竞争的几近白热化、各国关税水平的不断下降以及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国际间的倾销与反倾销的斗争显得更加激烈。
1994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定》)是目前最具权威的国际反倾销法。该协定第2条第1款对倾销的定义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在正常贸易过程中,某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亦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倾销存在;损害存在;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际反倾销。
2008年5月23日,应Amoli Organics公司和Bajaj保健公司的申请,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维生素C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9362700。本案的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4月1日~2008年3月31日。据印方统计,调查期内,中国对印度出口涉案产品4353万卢比。
1997年5月26日,印度对原产于中国的维生素C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1998年5月25日,印度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02年8月14日,印度对原产于中国的维生素C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03年7月31日,印度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
第二节 贸易壁垒及技术壁垒涉及因素
从2001年起,我国维生素C在世界市场上屡遭贸易壁垒,对此专家建议:引导企业调整参与国际竞争的模式,延伸产业链,调整产品结构、提高技术含量和自主创新能力,打造高端品牌,提高产品附加值; 行业 协会加强对企业的协渊和引导,防止竞相压价出口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避免遭遇反倾销起诉。同时征协调出口机制商,采取更加审慎灵活的姿态,避免遭遇围外贸易壁垒。
第三节 人民币汇率变化的影响因素
我国人民币对外贬值,有扩大出口和缩减进口的作用。当我国人民币对外贬值时,出口企业若按贬值前的原价出口商品,则出口同一商品所得的等量的外汇收入在国内可换得的本币比贬值前增加了,在国内通货膨胀率低于本币对外贬值幅度的条件下,出口企业的利润增加,激发其出口积极性;出口企业若按低于贬值前的价格出售商品,则会增强其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同时,就进口而言,贬值后进口企业需要用更多的本国货币去换得贬值前的等量的外币才可购买同样的进口商品,也就是说,贬值后进口企业进口商品的成本会增加,为了不亏损经营,进口企业只有把进口商品的国内售价提高,这样,进口商品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就会减弱。
因此,我国人民币的贬值,则有扩大出口和缩减进口的作用;相反,我国人民币对外升值,则有缩减出口和扩大进口的作用。
第四节 我国与主要贸易市场关系稳定性 分析
1、美国
2009年11月15日-1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将首次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两国围绕贸易问题取何种行动将成为焦点。当前,中美经贸关系越来越密切,所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复杂。
1)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30年来,中美经贸关系在曲折中不断向前发展。总体来说,中美经贸关系越来越密切,经济相互依赖程度显著提高。
首先,中美两国之间的双边贸易增长很快,特别是从我国加入WTO以来,中美进出口贸易总额增加了4倍,从2001年的805亿美元增加到2008年的3337亿美元,今后5年内有望突破5000亿美元。如果按照美国的统计口径,2008年中美两国进出口贸易总额已经达到了4075亿美元。
就单个国家而言,美国一直是我国货物出口的最大市场,2008年达到2523亿美元。美国对华出口增长也很快,现在我国已经成为美国的第三大出口市场,也是美国出口增长最快的市场。按照美方统计口径,美国对华出口从2001年的192亿美元增加到2008年的697亿美元,7年时间内增加了263%。
其次,中美两国之间的直接投资也在迅速增加。虽然美国在华的直接投资额在其对外直接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仍然很小,但是增长很快。根据我国商务部的统计,截至2008年底,美国在华的实际投资额已经达到600亿美元。美国统计虽然没有那么多,约450亿美元,但是在中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中,中国是接受美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第三大国,约占7%左右,仅次于墨西哥29%和巴西14%。
目前我国企业在美国的直接投资还比较少,约为30亿美元。但是我国已经成为持有美国政府债券的第一大国,根据美国财政部的统计,今年7月份外国政府持有美国政府债券总计21400亿美元,其中我国持有美国政府债券8005亿美元。
2)不良示范,制造阴霾
但是,在中美经贸关系的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一些不协调的杂音。一方面,美国承认中美经贸合作给中美两国经济社会都带来了巨大好处,另一方面,美国却不断地启用贸易补救法律,对我出口产品采取各种贸易保护措施。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一直是美国反倾销的主要对象,在美国目前仍然有效的反倾销法令中,其中25%是针对中国产品的。由于美国一直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依据美国政府审计署的 研究 结果,美国对中国产品征收的反倾销关税要比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平均高出20到60个百分点。而实际上在一些反倾销案例中,美国对中国产品征收的反倾销关税要比其他市场经济国家高出3到13倍。
美国反补贴法运用的比较少,而且从1984年以来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采用反补贴措施。可是2006年,美国商务部改变了20多年来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实施反补贴措施的政策,首先对我国出口美国的铜板纸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双重调查。从2007年初到今年9月底,美国对我出口产品实施的“双反调查”已有23起;其中12起已经付诸于关税,其他仍在调查之中;仅在2009年的前9个月中发起的“双反调查”就有10起。
不久前美国总统奥巴马又决定对我国出口美国的低档轮胎实施特殊保障关税措施,在国际上带了一个不好的头,给中美经贸关系的健康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特殊保障条款是美国专门针对我国出口产品设置的贸易保护措施,作为美国贸易法的第421条款,是纳入我国加入WTO议定书的不平等条款。在布什政府期间,美国有关企业曾6次就我国出口产品提出特保要求,结果有2次直接被负责调查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否决,另外4次被布什总统否决。所以在过去针对中国的特保条款实际上从未应用过。这次奥巴马总统不顾美国国内各界的反对意见,接受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建议,决定对我出口轮胎采取特殊保障措施,打开了另一个贸易保护的“潘多拉”魔盒。
2、日本
日本已连续十年成为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一两年之后可能会被美国超过。但从长期看,日本仍将是我国最主要的贸易伙伴和外资来源地。
目前,我国已成为日本最大的进口对象国。2002年,我国对日出口已占日本总进口的13.5%。尽管如此,日本吸纳我国产品的空间仍很大,这是由中日在东亚国际分工体系中的地位所决定的。由于垂直分工依然是日中分工的主要形式,因此双方的经济互补性非常突出。另一方面,日本经济已摆脱了12年的连续衰退,进入复苏阶段,今后将是日本内需由弱转强的时期,日本会增加从东亚的进口。我国企业应当把握时机,千方百计地扩大对日出口,缩小对日贸易逆差。此外,如果2005年世贸组织农产品贸易谈判能取得成功,日本将被迫开放农产品市场,那么中国农产品对日出口就会迅速扩大。当然,这需要我国严格把握农产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应该对此早做准备。
近几年由于日本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中日之间已发生过几次大的贸易摩擦。今后,双方的贸易摩擦仍会不时发生。但总的看,中日的贸易摩擦比较温和,且常以日本不了了之而结束。日本对我国反倾销起诉远比欧美要少。从各方面来看,日本都应该是我国紧抓不放的贸易伙伴,其重要性仅次于美国,我国应下大力气 研究 日本市场,扩大对日贸易。
另外,日本对我国直接投资的潜力也非常可观,目前日本对我国投资占其对外投资总额的比重尚不足5%。从东亚地区产业结构转移的趋势来看,未来能够吸纳日本产业转移的只有中国、韩国和东盟,而中国的市场最大,成本最低,对日资企业应当最有吸引力。只要我国搞好投资环境,便能吸引更多的日本投资。
总之,在我国周边经贸战略中,日本应被视为重中之重。我国应努力促进与日本的经贸关系与经济合作。日韩已正式开始关于建立双边自由贸易区的谈判,很有可能达成实质性协议。这将改变目前中、日、韩的三角贸易关系,我国很可能出现贸易转移,部分对日出口(尤其是电子类非互补性产品)将被韩国所取代,这自然对我国不利。为此,我国应积极推动建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以分享区域自由贸易的利益。
为了保障与日本顺利发展经贸与合作关系,实现我国的利益,我国应努力搞好中日关系。在地区合作方面,应当鼓励日本发挥建设性作用。对于日本提出的有利于地区合作的建议,应予以明确支持。我国一方面要牢记历史,另一方面也要向前看。对于民间特别是年轻一代激进的反日情绪应当正确引导。总之,应当以“以史为鉴,面向未来”的积极态度,推动中日关系的发展。
3、韩国
韩国目前是我国第六大贸易伙伴,其位次已超过台湾省。韩国是最早视我国为机遇而非威胁的邻国。亚洲金融危机后,韩国积极发展与我国的经贸关系。目前,中国已成为韩国第二大贸易伙伴和最大直接投资对象国。韩国对我国的直接投资在外资中排名第七位,有20余万韩国人常住我国。
中韩两国经济互补性比较突出,这也是由两国在东亚国际分工中的地位所决定的,情况与日本类似。未来中韩发展贸易的潜力仍很大。韩国虽然只有4000多万人口,但其国内生产总值规模超过4500亿美元(2002年),比俄罗斯还多。韩国居民的购买和消费能力都较强,我国应积极扩大对韩国的出口,吸引韩国居民来华观光消费。目前,我国对韩贸易呈较大逆差,已超过日本,占第二位。应当逐步扭转这种情况,缩小对韩逆差。因为在周边地区,日韩两国都是较富的国家,这与东盟和南亚地区中较穷国家的情况不同。对于后者,保持适当逆差对我国外交有利。
韩国政府对东北亚经济合作表现出浓厚的兴趣,与我国的外交关系也相当不错。中、韩之间没有历史问题和领土纠纷,在朝核问题上,韩国也对我国有所求。无论从哪个方面看,韩国都将是我国在东北亚地区的重要合作伙伴,我国应积极推动对韩经贸与合作关系,支持和尊重韩国在东北亚合作中发挥的独特的“中介”作用。目前,韩国在华投资企业大都为劳动密集型,在吸引我国就业人口方面,居外资企业之首。我国应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韩资企业来华投资设厂。今后十年,东亚地区有能力向外直接投资的除了日本以外,最有可能的就是韩国,预计未来十年韩国企业,主要是资本、技术密集型企业将更多地来华投资,中韩经贸关系与合作发展前景十分看好。
第五节 产品投资前景 分析
一、产品投资机遇
维C主要用于医药、食品和添加剂领域。目前我国产能占全球产能的80%以上,并超出全球需求量20%。维生素C产业如果任其发展下去,我国维C产能将超出全球需求近1倍。目前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正在制定相关政策,提高准入门槛,目前,我国维生素C的投资前景令人堪忧。
二、产品投资收益 分析
近年来,维生素价格相对稳定,而且生产用原料价格持续偏低。比如,2009年,维C价格一直在每公斤10~11美元,成本却只有4~5美元,可见维生素C产品的利润不低。
三、产品投资热点及未来投资方向
虽然抗坏血酸的下游应用非常广泛,而作为全球抗坏血酸最主要的生产国,我国抗坏血酸的产能过剩情况已十分严重,该产品总体来说处于供过于求的市场状态, 行业 总体来说议价能力较弱,对该产品的投资应慎重。
第六节 国内生产、营销企业投资运作模式
一般地,国内企业通常采用“企业+经销商”的方式运作市场。这种方式对于那些有一定的资金人员实力和把握市场能力的企业是较为合适的。但由于受到合作的程度、范围、时间等因素的限制,对于那些无资金优势、无管理优势、无市场营销优势的“三无”企业来说,完全依赖于经销商,基本受制于自然销售,最终只能是优势旁落。“企业+经销商+广告公司”的合作营销模式不失为企业市场运作的一种对策。
“企业+经销商+广告公司”合作营销模式的基本内容是:1)企业在某一特定区域(省级市场)选择一个合适的经销商,由他完成企业产品完全流向销售终端的分销工作及费用;2)企业在该特定区域(与经销商相对应)内选择一家合适的广告公司,由其全面代理企业产品的营销策划、广告宣传及推广促销工作及相应费用;3)企业提供产品,并以一定比例的销售收入(回款)向经销商支付返利,广告公司的收入一部分来自经销商,一部分来自于企业以销售收入的固定比例支付的返利; 4)成立产品专营小组:由企业派驻一名营销代表,广告公司派驻部分工作人员,经销商选定部分人员的产品专营人员共同成立产品专营小组。企业营销代表负责产品推广指导、市场管理、厂商联络、监督回款等工作;广告公司人员负责营销企划、产品推广等工作;经销商提供办公场所及仓储设施,并由指派的专门人员负责具体的业务洽谈、铺货、促销、回款等实施工作;产品专营小组采取经销商指导下的厂家代表负责制,广告公司人员协助。
该模式最大的特点是生产企业的产品优势、经销商的网络优势、广告公司的专业传播优势三者有机整合,形成“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机制和约束机制,成立战略联盟,合作营销,共同开发市场。模式带有“前向一体化”的性质。
第七节 外销与内销优势 分析
2008年全国生产维生素12.6万吨,出口8.9万吨,全球市场占有率近90%。2009年前10个月产量约9.5万吨,出口6.5万吨。中国现有维生素C产能,基本能够满足全球市场的需要。
2009年以来,我国国内的维生素C市场出口受阻较大,对国内市场造成较大的价格打压力,其市场弱势难改,目前包衣VC的成交价格基本在85元/公斤,原粉的成交价格在85-90元/公斤。
2010年我国维生素C产能将接近18万吨,2012年将超过20万吨,而目前全球维生素C消费量仅在10万吨左右。如果不加以限制,随着产能严重过剩而来的或许是全 行业 亏损。有 分析 人士指出,“限产令”对于防止维生素C恶性价格战是有利的,可防止供需失衡进一步加剧,延缓价格下行趋势。
第八节 项目投资注重事项
据悉,目前全球80%以上的维生素C产能都在我国,因此维生素C价格的话语权掌握在我国手中,不过目前的产能已超过了全球的总需求,维生素C产业依旧在不断扩张,目前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正在制定相关政策,提高准入门槛。目前,我国维生素C产业的市场格局基本已定,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都不容乐观,如若投资次领域须三思而行。
第九节 项目投资发展建议
为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维生素C制造业的战略重点应从规模扩张向创新转变,CMRN具体建议如下:
1、我国维生素C企业应着重研发,提高生产工艺技术水平。随着基因工程技术的不断发展,将其用于维生素C工艺正受到各国维生素C制造业的高度关注。
2、我国维生素C制造企业应构建基于研发的市场营销体系。我国维生素C制造企业的产品还包括Vc系列产品,如Vc钙、Vc钠和Vc包衣、Vc颗粒等,面对的顾客一般是制剂厂家、食品饮料企业和饲料企业,而非最终用户。在市场尚未成熟,远未获得充分开发的情况下,这些顾客更需要的是技术服务的支持,企业也需以此来帮助它们提高产品质量甚至是促进新产品开发,从而获得顾客满意度,达到开发市场的目的。
3、我国维生素C制造企业应重视以人才资源为基础的人力资源,进行人力资源的系统开发和管理。
4、我国维生素C制造企业应建立以创新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创造智力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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