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租赁的定义、特征和分类
一、租赁的定义
租赁,从字义上来解释,“租”系指把物件借给他人而收取报酬,“赁”系指租用他人物件而支付费用。所以连贯起来说,“租赁”是指物件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一种有偿的借贷关系。
以最简单的租赁方式为例:即由资产所有者(出租人)按契约规定,将租赁物件租给使用者(承租人),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分期支付租金并享有对租赁物件使用权的一种经济行为。
二、租赁的特征
1、租赁是一项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的交易;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并至少由两个合同构成(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自成一类的三边交易。这三方当事人相互关联,两个合同相互制约。
2、拟租赁的设备由承租人自行选定,出租人只负责按用户的要求给予融资便利,购买设备,不负责设备缺陷、延迟交货等责任和设备维护的义务;承租人也不得以此为由拖欠和拒付租金。
3、金额清偿。即出租人在基本租期内只将设备出租给一个特定的用户,出租人从该用户收取的租金总额应等于该项租赁交易的全部投资及利润,或根据出租人所在国关于融资租赁的标准,等于投资总额的一定的比例,如80%。换言之,出租人在此交易中就能收回全部或大部分该项交易的投资。
4、不可解约性。对承租人而言,租赁的设备是承租人根据其自身需要而自行选定的,因此,承租人不能以退还设备为条件而提前中止合同。对出租人而言,因设备为已购进商品,也不能以市场涨价为由而在租期内提高租金。总之,一般情况下,租期内租赁双方无权中止合同。
5、设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长期分离。设备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属于出租人,设备的使用友谊在经济南市上属于承租人。
6、设备的保险、保养、维护等费用及设备过时的风险均由承租人负担。
7、基本租期结束时,承租人对设备拥有留购、续租或退租三种选择权。
第二节 现代融资租赁业的起源、内涵、发展、和特点
融资租赁,也称为金融租赁或购买性租赁。它是目前国际上使用得最为普遍、最基本的形式。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融资租赁公约》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这样一种交易行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及提供的规格,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一项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与其利益有关的范围内所同意的条款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并且,出租人与承租人(用户)订立一项租赁合同,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
1、融资租赁是一种融贸易、金融、租借为一体的特殊金融产品,出租人提供的是金融服务,而不是单纯的租借服务。因此,融资租赁属于准金融业务,可以由金融机构经营,也可以由非金融机构经营。
2、融资租赁有两个相关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物件购货合同)。租赁合同确定融资收益,购货合同确定融资成本。两个合同牵制了三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融资租赁必须有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有时出租人同时担当供货商的角色(结构性参与租赁),有时承租人担当供货商的角色(返还式租赁),还有时承租人担当出租人的角色(转租赁)。
4、融资租赁靠四个支柱(法律法规保护、会计准则界定、税收优惠鼓励、监管制度适度)的支撑才能健康的发展。没有法律保障,租赁业务难以正常开展。没有会计准则,无法准确界定经营活动是否属于融资租赁的法律保护范围内。没有税收上的好处,融资租赁成本高,没有吸引力。没有监管,金融租赁的无序发展,将有可能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四个支柱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它们之间适度的同步建设,才能保证融资租赁良好的营运环境。
5、融资租赁的成长要靠五大驱动因素:经济环境、资本的供给、成本与种类、技术变革、市场的特征。
6.融资租赁有六个发展阶段:出租服务、简单金融租赁服务、创造性金融租赁服务、经营性租赁、新租赁产品、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