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29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发(2007)71号文《关于下达2007年钨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按照钨矿和稀土矿管理有关规定,通过对2006年钨矿和稀土矿生产和市场供需 分析 ,以及各有关省(区)控制指标管理,执行与申请情况,现将部确定的2007年全国钨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下达给你们,请监督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2007年全国钨精矿(65%)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59270吨,分配给有关省(自治区);2007年全国稀土氧化物(REO)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中重稀土为8820吨,轻稀土为78200吨,分配给有关省(自治区)。
二、各有关省(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部下达的钨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根据本辖区有关市、县矿山企业储量状况、开发利用情况、资源利用水平,认真做好指标分解和下达工作,做到控制指标到市、到县、到矿山企业,层层落实,分级负责。并于4月底前将指标分解和落实情况报部。
三、各有关省(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加强钨矿和稀土矿总量控制工作监督检查力度。一是实行开采总量控制责任状和合同书制度,在下达钨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时,上下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间要签定责任状,政府与矿山企业间要签定合同书,明确权利与责任。二是落实专人负责对矿山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确保指标执行。三是加强钨矿和稀土矿开采企业内部管理,督促矿山企业建立生产销售台帐和原始生产日报等与开采总量控制相配套的企业管理制度。四是建立联络员制度,矿山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随时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保持沟通与联系,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钨矿和稀土矿生产数量、销售量、销售对象等情况报送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应于每季度前15日内向部报送上一季度本行政区钨矿和稀土矿总量控制的执行情况(报表格式同2006年)。部将对各有关省(自治区)钨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执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通报。
四、部将对各地钨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季报月报进行严格审核,并进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在执行总量控制工作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