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政策概述
1、“十一五”汽车产业 规划
在环保上,国家将继续加大对机动车生产使用的监管力度,五大措施即将出台:一是全面实施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通过进一步地严格执行标准,控制污染物的增量;二是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清洁汽车的生产和使用;三是加大在用车的环保监管力度,实施更为严格的机动车环保年检制度;四是推进车用燃料品质的改善;五是促进可持续交通的发展。
《 规划 》的出台代表了中国汽车工业未来5年的发展方向,也预示着中国汽车业将有改头换面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仅影响中国人的生活,也一定会影响世界汽车业的格局。
2、关税
按照入世承诺,2006年起我国进口小轿车、小客车、越野车等汽车整车的关税将由目前的30%统一降到28%。变速箱、减震器、散热器、离合器、转向器等车用零部件的关税将由13.5%至12.9%降至10%;2006年7月1日起,关税将进一步降至25%。
经过这次降税,中国“已经基本完成了加入世贸承诺的降税义务”。虽然进口车关税降低了2%,但是进口汽车整车的综合税率仍然超过50%。虽有2%的关税降幅,昂贵的进口车对于买不起的人来说依然买不起,对于高消费族也无所谓。
3、汽车三包政策
汽车三包政策是指汽车产品在售出后30天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架开裂、制动系统失灵、转向系统失灵、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者变速器、发动机发生零部件需维修或更换的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
第二节 影响车用橡胶件市场的主要政策及有利因素
1、建立国家级零部件核心技术竞争前沿性、基础性研发平台
目前,中国本土零部件企业产品开发大多还停留在模仿阶段,技术基础不牢固,不具备和整车同步开发的能力。因此,国家应鼓励整车生产企业在零部件核心技术竞争前沿性、基础性研发方面,与科研机构和零部件企业合作,申请设立国家级研发项目平台,国家在研发投入上给予支持,与整车企业、科研机构、零部件企业签订合同,取得研发成果三方受益。
同时,设立促进汽车零部件发展的专项基金,从研发能力建设和专业规模化发展两方面给予大力扶植。
2、进一步加强汽车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
建立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是经国务院批准的一项重点工作。
2006年8月17日,商务部召开首批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和基地企业授牌大会,长春、重庆、台州、上海、武汉、厦门、芜湖、天津等8个城市被授牌为出口基地(2007年新增广州、合肥、保定、柳州市);一汽集团等44家整车生产企业、万向集团等116家汽车零部件企业被授牌为出口基地企业。
2008年9月5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但缺乏具体的鼓励政策。
目前,我国汽车零部件出口技术附加值低﹑资源消耗大﹑缺乏品牌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 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出台具体的财税、金融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强汽车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同时,重点鼓励内资企业并购海外具有先进技术的核心零部件企业和境外研发机构,在政策上、资金上给予支持和帮助。
3、制定并组织实施汽车零部件专项发展 规划
2008年7月18日,WTO 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向全体WTO 成员发布了专家组报告,认定中国对进口总成或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按整车征税的做法构成歧视,违反贸易规则。这就意味着整车合资企业可以合法的进口整车的基本总成,而只要缴纳10%的零部件关税。整车合资企业零部件国产化的积极性也会大大降低。目前,贸易保护违反规则,非贸易性的技术壁垒措施又宣告败诉。中国要限制汽车零部件进口,唯一的出路就是要加快关键零部件的国产化。
因此,更有必要尽快制定并组织实施汽车零部件专项发展 规划 。建议 规划 中制定鼓励汽车关键零部件国产化、本土化的政策,对实施国产化、进行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取得成就的企业给予奖励;编制及审批整车建设项目时,要制定落实零部件国产化,本土化计划,保证汽车零部件与整车同步发展。
第三节 税收及其他政策对销售的影响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着力于培育汽车消费市场、引导和推动汽车产业重组、支持企业自足创新等,为汽车产业振兴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1、培育汽车消费市场
在培育汽车消费市场方面,从2009年1月20日~12月31日,国家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的法定税率为10%,国家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征5个百分点的车辆购置税,刺激了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从2009年3月1日~12月31日,国家安排50亿元,对农民报废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换购轻型载货车以及购买1.3升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车,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同时,国家增加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并清理取消限购汽车的不合理规定。
2、引导和推进汽车产业重组
在推进汽车产业重组方面,企业兼并重组时涉及的税收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契税,如果发生存货、设备等出售的,还会涉及增值税等,税收处理上比较复杂。
企业所得税: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2008年1月1日前实施的绝大部分关于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已经停止执行,企业兼并重组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2008年1月1日后发布的政策进行税收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上述规定仅是一般性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关于企业重组与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办法,以具体明确企业法律形式改变、资本结构调整、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分立等重组活动中的税务处理办法,企业应给予高度关注。
契税:为了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兼并重组可以享受契税优惠。按《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规定,在企业公司制改造中,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在企业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在企业合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在企业分立中,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在企业出售中,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等。
增值税方面: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支持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
在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方面,国家一直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并制定了若干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研究 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企业不分地域,只要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就能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 研究 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 研究 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 研究 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即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4、其他税收鼓励政策
在实施新能源汽车战略方面,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发展新能源汽车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人士认为可能在消费税、购置税等方面给予新能源汽车优惠。
在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发展自主品牌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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