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备案制”的投资项目办理立项时的具体要求
更新时间:2017-04-24 12:45:27
适用“备案制”的投资项目办理立项时的具体要求
根据本文第三项的介绍,国务院并未制定全国适用的、统一的备案制投资项目立项管理办法,具体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授权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由于各地省级政府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均有差别,因此,本文仅对北京范围内办理适用“备案制”的投资项目办理立项时的具体要求进行介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43号)的规定,对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投资、在《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以外的国内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除外),办理项目立项备案手续应遵循以下程序:
1、确定备案机关
市和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本市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机关。其中: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区县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备案,按照属地原则,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立项备案手续。
2、提出备案申请
(1)项目立项备案申请单位填写《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按照规定的权限,在项目实施前到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办理立项备案手续;
(2)项目备案机关按照《北京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国家及本市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区域经济规划和布局,对项目是否属于备案项目及是否符合本市产业政策进行确认,在受理项目相关材料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
3、办理后续手续
项目立项备案申请单位取得备案机关的《项目备案通知书》的,可依据《项目备案通知书》办理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市政、质量技术监督、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后续手续;
4、关于《项目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和延期规定
《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字发布之日起计算。取得《项目备案通知书》后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备案申请单位可在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在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备案通知书》自动失效。
5、关于已备案的项目重新申请备案或变更的规定
取得《项目备案通知书》后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立项备案申请单位应及时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提出项目重新备案申请。原项目备案机关根据项目变化情况及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立项备案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1)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2)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3)建筑面积变动超过原备案面积30%或5000平方米;
(4)投资主体发生变更;
(5)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