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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核准制”的投资项目办理立项时的具体要求

更新时间:2017-04-24 12:45:27


适用“核准制”的投资项目办理立项时的具体要求
(一)境内投资项目申请核准前应经之前置审批程序
1、非外商投资项目(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以下同):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且,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国家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和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即,
企业在向相应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文件前,应获得规划、国土、环境保护、节能评估和审查主管部门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对该项目的相关意见。
2、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根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项目申报单位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和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2)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4)省级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5)省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6)省级或国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7)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即,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核准前除与非外商投资项目同样需经规划、国土、环境保护、节能评估等主管出具相关审查意见外,还需要贷款银行出具融资意向书(如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关于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确认文件。
根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即,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申报时需提交的文件、证明及相应的申报程序应根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北京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于2005年12月9日发布《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该办法第六条详细规定了在北京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时应附送的文件。
(二)境内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书应包含之内容
1、非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含之内容: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2)拟建项目情况。
(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6)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2、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包含之内容:
根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3)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4)环境影响评价;
(5)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6)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和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第五条对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时,提交的项目申请文件应包括的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知道企业做好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工作,规范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2007年5月28日印发《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及其说明(发改投资【2007】1169号)。此次所发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包括外商投资项目。企业在编写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同时借鉴和参考通用文本及说明的有关内容。
(三)境内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单位的规定: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加急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因此,企业应选定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服务机构提供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技术服务,相关机构的名录可在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现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查询。
(四)境内投资项目核准程序:
1、非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程序:
2、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注:1、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具有核准权限的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本办法的精神和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项目核准机关该项行政许可行为遵循以下程序:
(1)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书阶段
a)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需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b)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c)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省级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应与发展改革委联合报送;)
d)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应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向国务院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2)受理审批阶段
    项目核准机关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3)咨询评估阶段(如需)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4)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阶段(如需)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只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页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5)征求公众意见及专家评议阶段(如需)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咋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6)审批阶段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事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的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经国务院核准同意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程序:
根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对于外商投资项目行政许可,项目核准机关应依照以下程序:
(1)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书阶段
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2)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阶段(如需)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
(3)评估论证阶段(如需)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4)审批阶段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一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境内非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文件之有效期及延期规定:
1、非外商投资项目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够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2、外商投资项目
根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应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项目申请人办理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有效期满后,项目申请人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时,应同时出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
(六)关于已核准之境内投资项目的重新报批和变更:
1、非外商投资项目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2、外商投资项目
根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1)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2)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3)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4)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
(5)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四章关于除此核准程序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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