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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不同项目管理制度的政府批准权限

更新时间:2017-04-24 12:45:27


适用不同项目管理制度的政府批准权限
(一)适用审批制的项目
1、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报国务院备案;
2、规定需要国务院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国务院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3、有国务院专项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
(二)适用核准制的项目
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本)规定,十三大类项目应分别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台《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其附件《北京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2004年本)》明确规定了在北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适合固定资产投资核准制的项目类型及审核权限。
另,国家发着改革委员会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机关及权限做出了特别规定:
1、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2、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地方政府按照有福安法规对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适用备案制的项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除适用审批制和核准制管理以外,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均为备案制,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自前述规定颁布以来,全国各省级人民政府均根据要求作出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规定。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已于2005年8月31日作出《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改革委制定的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投资、在《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以外的国内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项目立项备案手续”(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除外,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需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备案机关提交项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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