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7-11-09 13:31:24
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的建设与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相契合,有助于推动和保护创新;有助于审判标准趋于一致化,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有利于推动知识产权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造和创新。
2014年11月至12月,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挂牌成立。2017年8月,杭州、宁波等6地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有其现实意义,也有时代赋予的重要使命。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且具有跨区域的部分知识产权管辖权,有利于推动知识产权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造和创新;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效、进一步强化审判队伍的专业水平,将更有力推动和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早在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由此引起了人们热议的同时,更开启了我们思考的主题。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的必要性及优越性学者已作大量论述,“从域外体制考察来看:集中化与专门化契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及适应知识产权案件的技术性要求,相对集中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管辖和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已经成为一种国际发展的趋势”,诸如:德国专利法院建立于1961年,而美国1982年就设立了统一的专利诉讼法院,也就是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此外,韩国在1998年设立了亚洲最早的专利法院,2005年日本也成立了专门处理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我国台湾地区于2008年,由普通法院中的知识产权庭组建成立了专门的“智慧财产法院”。俄罗斯在2011年实施了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立法变革,并且于2013年2月正式成立了知识产权法院。2013年欧盟25个成员国通过签订《统一专利法院协定》,决定设立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无论是从域外司法制度经验还是从理论考察来看,对此似乎均无不同见解。当前我国大力推进的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更是在总结已有的司法经验和智慧基础上的再创新,其实质就是“在创新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的重要方式”。
首先,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的建设与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相契合,有助于推动和保护创新。2014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开宗明义地指出,设立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意在“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切实依法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的建立立足于我国夯实的审判经验和理论积累。从1993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我国第一个知识产权审判庭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历练,已经积累了相当成熟的知识产权审判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实务理论成果已是蔚为大观,各地法院在总结多年审判经验的基础上,编撰成形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也是成绩斐然。当然,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的建设,这既符合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又有助于推动实施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知识产权强国发挥更有效的司法保障作用。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的建设,将开启我国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的新纪元。
其次,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的建设,有助于审判标准趋于一致化,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运行中,无论是法官的选拔还是任命上都是高标准要求,在具体个案之审判权行使方面,同时辅之以“技术调查官”和“技术咨询专家”“专家证人”等相互配合,为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的技术事实认定或者技术问题查明提供多方保障。此外,我国自1996年开始培养法律硕士,培养了大批较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二十年风雨兼程,法律硕士培养未曾间断,不同学科背景的莘莘学子揣着捍卫公平正义的信念,一度义无反顾地加入到“法律人”的队伍,其中不乏既懂技术又懂法律的高层次知识产权应用人才,为知识产权审判人才选拔和重用均提供了厚实的基础和广阔的空间。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的建设,将在此基础上培养、历练出一批综合能力强、经验更丰富的审判队伍。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的建设,在积极探索统一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标准方面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的跨区域管辖特点,大大增强了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以及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司法裁判理念、尺度和标准之统一的能力和可行性。简言之,专门案件通过专门的法院进行审理,有助于审判标准趋于一致化;而跨区域的专门管辖,则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势必大大增强了人们对于“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之主导作用”的信心。
最后,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的建设,有利于推动知识产权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造和创新。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制的建设,可以集中优势力量对审判实务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专项研究,有利于及时解决审判实务问题,并且善于形成一系列重要的裁判规则或标准。此外,专门化的知识产权审判思维,有助于剖析常规审判理论在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的不足,寻找适合知识产权案件的新型审判规则,丰富和发展现代审判理论和司法实践,开拓学术视野和研究领域,为进一步的理论追问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全新的研究平台。设立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制,就是要探索出符合知识产权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创造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审判经验,有助于“推动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由此可见,无论是从建设创新型国家之战略的高度,还是从已有专业化审判经验的积累及处理知识产权案件“专门性”或“技术性”的现有实践体制来看,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的建设理应是“水到渠成”。知识产权自身的创造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审判思路或者方式也具有创新性,无论是审判内容本身,还是审判模式及思维。毋庸置疑,建立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是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的一个新契机,接踵而来的将是一种思维的转变和除旧布新的发展过程,即一种知识产权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造和创新。
毋庸置疑,当前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的建设,彰显了人民法院在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决心,其本身既是总结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及其他各级法院审判经验之再创新,亦是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和司法智慧的结晶。经验的总结和智慧的应用,就是人们认识和掌握客观规律的过程,并且据此改造旧事物、创造新制度。简言之,本文认为只有把握当前国家发展的战略方向和实质,此乃“仰望星空”;同时厘清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关系,才能真正把握问题结症,这正是“脚踏实地”,那么诸多当前知识产权审判机制的改造和创新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也能得以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