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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汽修行业7类合同陷阱

更新时间:2017-12-21 10:45:44

伴随居民消费能力提升,家用汽车保有量飞速增长,重庆市消费者关于汽车维修服务领域的投诉,出现了居高不下的状态。根据重庆市工商局统计,去年以来,12315中心共接到汽车维修服务有关投诉、举报、咨询414件,其中相当一部分涉及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为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全市工商系统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有关工作部署,结合重庆实际,在全市依法开展汽车维修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规范。

各区县工商局共检查汽车维修企业2463户,收集初审相关合同文本、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758份,市工商局组织召开合同格式条款专家评审会,对收集的格式条款逐一研究,梳理出7类典型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12月18日发布典型案例和专家点评意见。

案例1“不来接车,我们就自行处理你的车”

王先生送爱车维修,并签下维修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里有这样一则条款,“甲方(托修方)在收到乙方(承修方)的接车通知一个月后,还不到乙方公司所在地接车,乙方有权自行处理甲方送修车辆。”王先生觉得这个条款不合理,但又不清楚问题出在哪里。

点评意见:留置权行使有条件,承修方权力有限

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当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而按照物权法相关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托修方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维修费用,只是未按时接车,则承修方对维修车辆无留置权和相应的处置权。王先生签下的格式合同,其内容既没有承修方行使留置权的明确规定,也没有说明留置后给予王先生合理的履行支付费用期间等,显然扩大了承修方权利,属于不公平条款。

案例2“维修质量保证期缩水”

张女士今年去一家汽车维修店咨询维修事宜,起初工作人员自吹维修服务良好,还严格执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在工作人员出示的合同上,张女士看到这么一条,“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10000公里或者100日。”张女士开始感觉还不错,后来问了一个业内朋友,朋友提醒她,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写不写进合同都必须执行,而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法定是20000公里或者100日。

点评意见:低于法定标准,属不合理条款

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该案例中的保质条款,显然低于法定标准,属于限制经营者依法承担责任的不合理条款。

案例3“换副厂件,恕不保修”

李先生的小车修理需要换零件,他认为没必要用原厂件,要求维修厂换个副厂件就行。哪知,对方态度强硬,“客户自带配件与客户要求更换副厂件,本厂恕不负责质量保修。”李先生只好换原厂件。

点评意见:更换副厂配件,同样享受质量保证

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经营者应建立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体系。原厂配件和副厂配件按制造厂规定执行质量保证。经营者与客户协商约定的原厂配件和副厂配件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上述规定。”因此,汽车维修经营者对使用副厂配件维修的,同样应承担质量保证责任。李先生遇到的格式条款违反规定,属于免除经营者依法承担责任的条款。

案例4“你沉默代表你同意”

刘女士爱车变速系统有点问题,送到4S店修理,工作人员联系她说修理时发现一个前车灯有问题,刘女士没太在意。接车那天,刘女士发现车灯换了,账单中列出“更换车灯1200元”收费项目。刘女士找4S店理论,称没同意换灯。店方拿出双方签订的书面维修合同,“若本公司在维修中发现有超出载明项目但应进行增补之作业项目,或必须更换之零部件,本公司将尽力与客户或授权代理人联络。客户或授权代理人应在接到通知2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否则,本公司视作客户已同意而进行必须的更换及维修作业,并认同本公司所实际发生的维修、换件费用而给予支付。”4S店解释,“你沉默代表你同意”。刘女士不知如何反驳,只好付钱。

点评意见:维修合同内容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

按照民法总则相关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但以默示方式作出意思表示的,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此外,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变更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因此,涉及维修合同内容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且是否同意增加维修项目,须得有托修方明确的意思表示。该案例中的格式合同,违反了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相关规定,属于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不合理条款。

案例5“不来保养,三包免谈”

黄女士今年在一家维修厂修了发动机,跑了几次长途,总觉得发动机不对劲,去问厂家如何保修。厂家上车瞄了一眼里程数,直接拿出一份合同指给黄女士看,上面写着,“凡在我厂维修发动机的车辆,大修后行驶2500公里以内返我厂强制保养,每10000公里返我厂做里程保养,否则不予三包。”不保养就不保修,黄女士觉得非常不合理。

点评意见: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实行质保期制度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据此,只要在质量保证期内,承修方对其所维修的车辆均应依法承担保修责任。该案例中承修方将返厂做里程保养作为其承担保修责任的前提条件,限制了其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违反相关规定,属于限制经营者依法承担责任的不合理条款。

案例6“保费增加和维修有关”

苏先生的爱车发生小擦挂送到维修店小修,第二天维修人员联系苏先生,告知他车在维修移车时与另外一个车碰了一下,碰的这一下修理费就不收了,然后对方的车就报个保险。苏先生听后也没在意,就把保险公司的联系方式给了维修人员。谁知年底缴保费时,保险公司就因为那次保险申报,提高了次年的保费。苏先生找到维修店,店方向他出示了一份维修提示,“车辆在维修试车、移车或接送客户过程中存在事故几率,若发生事故,本公司将按该车保险公司定损维修方案对您的车辆进行修复,车方按保险条例进行支付理赔,本公司不承担其他赔偿费用。”并告诉他这些内容是写入了双方维修合同的。店方不仅食言,还咬着合同不放,称保费增加问题与店方无关。

点评意见:维修车辆造成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若维修店在维修期间给托修车辆造成损坏的,应按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此外,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这家维修店违反规定,属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不公平条款。

案例7“你的车在我手里,你不付钱试试看”

小张的小车今年初维修改装回来,他向同事苦笑说,我的车被维修公司绑架了。同事询问其因,小张拿出维修合同,其中一条这样写着,“乙方(托修方)在签订合同后,向甲方(承修方)支付改装费用总额的50%,改装完工后,余下50%费用在乙方的车辆改装完毕出厂之前全部付清;否则,甲方有权将乙方的车辆扣押直至乙方费用全部付清,期间甲方不承担乙方的任何损失及费用。”同时,维修店人员还幽默地提醒小张:“你的车在我手里,你不付钱试试看,我不管它的死活哟……

点评意见:保管不善造成毁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承修方若因保管不善给维修车辆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该案例中,维修点违反规定,属于免除经营者依法承担责任的不合理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