嵇少峰:融资租赁可以绕道再干现金贷吗
更新时间:2018-05-17 09:00:25
将这三类机构的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并不表示这些机构变成了银保监直接监管的金融机构。银保监会接收的是制定规则的职责,不是由银保监实施具体监管。这个文件本身并非展示出一个全新的监管动态,而是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落实。
昨天,商务部发布了《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等文件要求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银保监会),自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一纸文件激起了满屏乱读,笔者认为有必要作一些说明以正视听。
一、将这三类机构的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并不表示这些机构变成了银保监直接监管的金融机构。
银保监会接收的是制定规则的职责,不是由银保监实施具体监管。这个文件本身并非展示出一个全新的监管动态,而是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落实。会议明确,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地方层面,各地已成立或筹备成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职能向监管转变,并设立地方议事协调机构,强化监管协调。根据中央部署,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监管范围是“7+4”。具体为: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强化对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等的监管。
二、怎么理解“银保监会制定监管规则的职责”,可以参照对银监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方式理解。
2008年银监会、央行共同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其中第5条规定“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自此文起,正式开启了银监会与央行制定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各省金融办或指定省属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具体监管的监管模式。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与行业自律,2015年4月,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成立了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国银监会,同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的工作指导与监督管理。小额贷款公司自试点已来,跟随着经济周期经过了高速发展、迅速覆盖全国至遭受不良贷款重创、发展严重受阻的痛苦过程。
三、本次监管职责调整,之所以带来行业莫名的惊喜,其背景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等机构,都面临着被社会严重污名化的困境。
甚至很多小贷公司还羡慕地说,什么时候小贷也归银保监管理,殊不知小贷行业一直由央行、银监会制定监管规则。此次调整,只是将增加许多被地方金融监管局共同监管的“兄弟”。受污名最严重的当属小额贷款公司,无论是中央媒体还是社会公众,99%的人不知道还有被各省人民政府金融办严格管理的持牌、正牌小额贷款公司。这类公司一般要求主要发起股东净资产超过数亿元人民币,小贷公司注册资金实到一般不低于5000万元-1亿元,相当多的小贷公司是由国企、央企、上市公司发起成立的。全国目前约有9千家持牌小贷公司,而社会上普遍将无序发放贷款的、包括黑社会、高利贷、套路贷等近数十万家的大大小小放贷公司统称为小额贷款公司或小贷公司。尽管全国持牌的小贷公司也良莠不齐,经营粗放者很多,但真正违法犯罪的机构的确非常罕见,其根本原因在于各地金融办对小贷公司持牌准入的要求很高,股东违规成本很大。融资租赁、典当、保理也均如此,持牌与无牌机构让人根本无从区分。
四、目前中央与地方监管格局正在调整,如何设定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的分层结构与职责范围等也尚未明确,但上述11种机构归属地方金融监管局具体实施监管当属定论。
简单地说,金融业宏观归央行、大牌照归银保监证监、小牌照归地方金融监管局,这是基本可以确定的。人行、银保监、证监分局为垂直管理,直属中央;地方金融监管局归属地方政府管理,业务、监管条线接受对应中央对口机关指导的可能性较大。还要说明的一点是,银保监、证监各省、市地方分局,与拟将成立的各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并不是要合并的机构,这完全是两条线。前者为直属中央对口部门的派出机构,后者为隶属地方政府的下级部门。
五、本次职能调整,也非对现金贷借道融资租赁公司绕道监管的堵缺,完全是政府之前的金融监管整体规划的执行。
近期网上出现了《现金贷变种、回租模式借尸还魂》等文章,指出很多现金贷机构利用融资租赁公司牌照,采用手机回租等方式、暗行现金贷业务,以收取高额租金的方式规避监管。本次商务部行文,似乎正好切中了规范融资租赁市场、堵住现金贷绕道的痛处,其实这只是一种巧合。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具体监管,还需要最终由地方金融监管局来实施,银保监只会制定相对宏观的规则。
六、无牌照的类金融公司,有牌照但行不法经营之实的机构均将会受到政府的监管压力与打击。这几年的非法侵害借款人、非法集资与集资诈骗案件的高发,引起了政府对民间借贷市场的重点关注。
2018年4月16日银保监、公安部、央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为全面治理民间专业放贷行为提供了政策依据。各地公安、金融办结合打黑行动,对众多产生社会危害的无牌放贷人、放贷组织进行了重点打击,多行不义的黑恶现金贷绕道者也将会受到惩罚。尽管学界与业界对无牌放贷是否合法和有益于社会还存在较大争论,但政府全面加强金融风险防范的态度已非常明确。我们也建议监管部门应在取缔打击无牌放贷与放宽持牌准入条件两头着手,千万不要设定过高的门槛,避免劣化小微企业与弱势群体的融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