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犁:明年全面减税可期 以家庭为单位扣除是趋势
更新时间:2018-10-30 08:43:05
10月24日,在国家发改委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兼新闻发言人孟玮表示,老百姓“钱袋子”鼓起来,消费才能“跑起来”:“要尽快落实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和办法,明确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确保明年1月1日起实施。”
10月20日,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细则落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开始为期两周的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初步计算,理论上,个人6项专项附加扣除总额最高达9600元,再加上起征点5000元,个人理论上可在到手工资的基础上减去14600元再开始缴纳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从明年1月1日开始执行。这次改革决心很大,速度也非常快,执行力强。现在仅是开始,这是一个巨大的工程,需要由易到难。大家不妨把眼光放长远一点,这套系统机制建立起来后好处很多,以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专业附加扣除可以分类,也可以据实扣除、逐步完善。”西南财经大学经济与管理研究院院长、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主任甘犁向时代周报记者解释。
明年全面减税可期
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个人所得税的绝对减免有一定程度的超预期。具体哪些地方超预期?
甘犁:此前我们梳理研究了20多个国家在教育方面的专项扣除。国际比较来看,我国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幅度和力度都超出了预期,国家此次减税决心很强。第一,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的此类扣除金额,占社会平均工资比例在5%-15%之间;以我国2016年居民扣除社保后人均税前工资收入62412元测算,据《征求意见稿》,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标准扣除,相当于人均工资水平的19.2%,明显处于较高水平,力度非常大;第二,很多国家都没有将义务教育纳入专项附加扣除范围,我国这次将3岁以上的都纳入了,幅度很大。
明年全面减税可期。我们测算过,2019年,这轮个税改革的减税总额预计为6600亿元:免征额减税6000亿元,专项附加扣除减税600亿元,加起来占比52.9%,减税比例超过一半。另外,因为财产性收入的税负不变,所以算起来,2019年的个税总额要比实际应该征到的少1/3,这是一个很大的幅度,历史上很少出现。
与简单提高个税免征额或降低税率相比,专项附加扣除的意义在哪里?
甘犁:第一,更有针对性也更公平。不同家庭有不同需求,专项附加扣除体现了对不同家庭的不同支持;第二,更大的意义在于,这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有效组成部分。通过专项扣除的手段,第一是拉近了与老百姓的距离;第二是引导社会风气和行为如鼓励生育、赡养老人;第三,老百姓获得感强,且是持续不断的获得感。免征额提高后收入有所增加,一开始会很高兴,但之后可能就习惯了、忘记了,相比之下,专项附加扣除的获得感更强。
专项抵扣的核心问题是公平性。按照目前的个税计算法,如果是月收入5000元以下的一般收入者,则享受不到6项专项扣除。这会不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贫富差距?
甘犁:对贫富差距有影响,但不是很大。根据我们测算,免征额提高对基尼系数的影响占3%左右;专项附加扣除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更是小于1%。但需要明确,这次专项附加扣除和免征额提高,目的并不在调节收入分配,降低税负、提振消费才是主要目的。
当然,月收入5000元以下的人群非常需要支持。我认为制度建立以后,未来可以考虑让低收入家庭实现负税率,即使没有交税,也可以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当然不一定一个月补1000元,可以考虑补10%-20%。比如边际税率是10%,专项扣除1000元相当于少交100元的税,按照边际税率补100元就可以了。负税率在理念上应该能够得到支持,但在执行层面确实存在很多困难。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建立以后,实际上相当于把执行层面的困难解决了,以后再延伸就比较简单了,无非是把成本核算好。到那个时候,个税也许就能真正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以家庭为单位扣除是趋势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争议比较大。目前各城市对首套的定义不一,对首套住房贷款的定义解释是否应该进一步明确?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会不会带动三四线城市的房地产去库存?
甘犁:对首套住房贷款的定义,要等财政部出台专门的细节。我认为这项扣除不会带动三四线城市的房地产去库存,它主要不是鼓励购房,而是引导租房。
关于赡养老人支出,扣除标准是否应该与赡养老人法定义务的履行程度相结合?比如实行负面扣除清单式管理:若发生虐待老人、拒绝赡养、将老人遗弃等行为,则不应扣除?
甘犁: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目的,就是提倡赡养、关心老人。享受了国家的税收好处,义务就变成责任,但在执行过程中要谨慎,实行负面扣除清单式管理是应该的,关键在如何核实?以什么为标准?
有专家表示,《征求意见稿》规定大病医疗支出只能由纳税人本人享受扣除,实际中较难落地,家庭申报则可避免这一情况。未来以家庭为扣除单位是不是一个趋势?
甘犁:心情可以理解,但不用着急。按家庭申报,首先要明确家庭的概念是什么?是结婚的夫妇俩还是延伸到孩子、老人?而且现在主要是单位代扣代缴,要单位考虑你的家庭收入,执行中有很多困难。比如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你生了病有支出,但把申报交给别人做,就可能出现靠大病支出逃税的现象。所以目前国家在制度设计上先把这条路堵住,以后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自然会进行调整,使整个制度不断改善和优化。未来以家庭为扣除单位肯定是一个发展趋势,因为收入和支出在一个家庭中是共享的。所以说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建设很关键,建立起来以后,以家庭为扣除单位的问题就会得到逐步解决。
《征求意见稿》明确,将根据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这意味着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并非一成不变。满足什么条件才会调整?未来扣除标准会否进一步提高?会不会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
甘犁:这是意见稿中非常好的一条。政府知道政策出台后肯定会有不同意见,所以要先执行起来,现行机制至少需要一到两年的适应周期,才能成熟稳健。之后可以根据出现的问题再调整,进一步优化,未来提高扣除标准当然是可能的。
通货膨胀的影响应该考虑,但也没有必要每年都调整。从习惯和计算方便上,我们习惯讲整数。假设免征额按照通货膨胀来调,明年通货膨胀2.35%,免征额就增加2.35%?没这个必要。可以等过几年涨到一定程度,统一将免征额调高。
专项附加扣除涉及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多个领域,如何才能有效通过部门信息交换、共享,配合税收征管和监控?在申报过程中,纳税人既可以选择工作单位申报,也可以直接对接税务部门。如何理解这一规定?
甘犁:国务院强制要求各部门把相应数据报给税务部门,配合税务部门。比如教育专项抵扣,教育部门需要把学籍号报给税务部门,纳税人在申报时把孩子的学籍号填上去,一比对就清楚了,出了问题再清查。征信系统建设和部门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体系建立确实不容易,但也没有想象的那么难,只要下定决心就能做起来。
通过单位统一申报是方便实施,尤其是定额扣除,可以实时做。但单位统一申报解决不了所有问题,所以需要个人直接去税务部门申报,鼓励纳税人跟税务部门直接打交道,然后税务部门再返还。这一套体制机制的建立是比较难,但也是最关键的,可将个人和国家紧密地联系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