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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锦清:改革开放四十年人口红利的社会伦理基础

更新时间:2018-12-28 08:32:37

 
 
  曹锦清:改革开放农村土地改革的起点,就是1982年第一次搞承包制改革,出台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农户家庭承包制度,把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现在我们的官方教科书上,小岗村现象依然被认为是划时代的改革样板。
 
  在农村土地改革之前,我们党已经解决了路线问题、组织问题以及思想上的解放和统一等一系列问题,为农村和农业的改革起步做了良好的铺垫。
 
  现在随着农村劳动力的大量的进城务工,原来的两权分离又发生了重大变化,变成了三权分离。也就是到了90年代中晚期,产生了经营权、承包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出现了土地资源有偿转让和经营者适度规模经营的现象。
 
  算下来,农村土地出现三权分离距离今天差不多也20多年了,随着城镇化步伐的进一步扩大,情况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现代农业农村劳动力减少了,那么留在农村继续耕种的人,要提高单位面积的土地产量有一定的难度,在扩大经营面积,采取适度规模经营方面需要启动一些新的农田水利的建设,然后提高农业的商品化程度。农业的生产组织发生了变化,现在很多专家也在探讨如何形成新的合资型的农业合作组织,和市场相对接。我们这几十年在朝着这个方向努力,大方向已经定下来了。
 
  农村土地承包的第二轮起始年是1998年,政策上说是30年不变,也就是到2028年。十八大的文件中又加了一句叫“长久不变”。
 
 12月21日上午,曹锦清教授在家中接受了的采访 12月21日上午,曹锦清教授在家中接受了的采访
  今年是2018年,距离2028年还有十年。我们发现,有一个大问题需要考虑,而且这个问题也越来越急迫:和八九十年代相比,在一个村或者家庭的范围内,村庄的承包主体正在发生变化。
 
  现在中国农村普遍发生的现象就是新一代农村人——也就是老一辈人的子女都进城了,好多村镇渐渐没年轻人了,那么原来承包土地的那个“家”还在不在?原来土地的使用权又归谁?
 
  按照原来的讲法,承包主体是“生不增死不减”的,那么在98年前生的人,其实可以继承这个承包权。子女的长辈即使都不在了,他们可以继承这个承包权,但是新一代人又在城市落户了,问题就来了。
 
  当然还有一种比较简单的情况,农村的所谓“绝户”没有子女,过世之后,他们的这个地就再回到集体,由集体再来发包,这是一种处理方法。不是绝户的问题就复杂了。虽然他们其中一些人过世了,但子女还在,而且还进了城落了户,原来土地的承包主体如何解决 ?
 
  如果说这个土地的使用权是进城的子女,那么土地流转产生的租金,就可以带进城市里来了。城里新进城的那批人,也就是有农村土地承包权的那一部分人,在村里面就变成了一个小土地出租者。他们即享受城市的保障,又有土地的出租的租金,那就增加了土地经营者的成本了,因为农业经营是要付租金的。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速,这个问题就越来越大。我们现在对农村土地的这方面立法还很模糊。现在广泛提到的进城“农民工”这个概念,意思是他们还没有入籍城市,所以叫农民工。但这批农民工入籍城市是大势所趋,他们拿到一线城市的户口或许困难比较大,但二三线城市还是很有希望的。
 
  入了城市籍的农民工,人身在城市,但在农村他们把地处租出去,成为了一个不在村的小土地出租者,城市户籍就分成了两类人,一个是无地阶层,一个是有地的,而且这个地从空间上讲,有可能和他们的人身所在非常的远。
 
  这种情况当然对农业生产是非常不利的。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全国的城市化进程地区差异很明显,比如东部和西部就很不一样,但总的趋势来讲,原农村承包主体的认定问题确实越来越紧迫。
 
  曹锦清:是的,如果让落户城市的那批人的土地再重新回到村里,村里面又如何再次发包?这就很容易造成村里干部权力寻租的源头之一,那就变成一种特权了,因为这必然涉及到土地流转的租金归属权。将来我们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因为这个现象在全国范围内越来越太普遍了。中央对此也经过了多轮的调研,力图通过立法解决“三块地”的问题。
 
  所谓的“三块地”就是除了耕地,还有宅基地和农村建设用地。
 
  相比耕地,宅地的所有权更加明确,不管老宅子那里有没有人,所有权继承归子女。哪怕子女出国了,只要房子还在,就是子女的。
 
  现在乡镇一级,一般情况下新的宅地通常已经不批了,新结婚的很难拿到土地建宅子,老宅基地又不能买卖,于是就废在那个地方了。如果房子的原主人进城了,他在农村的宅子和耕地不一样,很难租出去,如果不允许买卖,那么土地的存量资产不就能盘活,这就浪费了。如果规定宅地可以买卖,那就相当于承认宅基地是私有的,如果不能私有,在法律上这个宅地的归属权其实是集体的。
 

        2018年2月27日,安徽旌德率先颁发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不动产权登记证。 2018年2月27日,安徽旌德率先颁发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不动产权登记证。
 
  我这几年去乡下调研,发现事实上全国各地私下宅基地的买卖很多都已经发生了,毕竟农村婚丧嫁娶难免导致宅地易手。也就是说,虽然说宅地不是私有,但是在事实上形成了买卖的状况。
 
  如果法律明文允许买卖,那么至少我们土地制度的一个缺口就要被打破了。我们的土地制度所有权只有两种,或国有的或集体所有。如果宅地这个缺口打开了,变得私有化,可以买卖,那么在什么范围中可以买卖,又是个问题,是在本村内还是本乡内?还是无所谓?
 
  假如买卖的范围扩大到了县,那么资本就可以下乡了。一旦资本可以下乡,那么城里的富豪和有钱人就可以下乡买地建造自己的“夏宫”,在农村出现这样贫富的分化的现象,明显对社会和谐非常不利。
 
  第三块地是村集体建设用地。按照目前土地的城乡博弈法则,建设用地是有政治加成系数的,换言之,靠城市越近,他越有价值,离城市越远,相对来说也就更没有价值。
 
  村集体建设用地要不要给村里更多的权限?这里又是个问题。如果村集体可以处理村集体建设用地,比如说可以用于搞商品房,在城乡结合部那些地方在理论上就可以几个村并起来,集中使用建设用地,那么这样就把郊区土地的增值部分,通过房地产把它变现了,原来有大量的小产权房,是不是也可以给它买卖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