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秀福:从应收账款立法入手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更新时间:2019-03-08 08:38:36
“政策也出台了不少,但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什么依旧还存在?”全国人大代表、银保监会信托部主任赖秀福在两会期间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再提融资这一热点话题,不过,他的角度颇为新颖——“需要关注应收账款被拖欠问题,它实际上是导致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一个重要原因”。
赖秀福表示,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及大型民营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现象较为严重,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周转天数较长,导致其被动融资需求上升。而且,部分大型企业在支付中小企业货款的过程中,经常使用承兑汇票方式,中小企业在票据兑现过程中需再次支付贴现成本。虽然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和票据贴现业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但无疑进一步加重了其财务成本,增加了其经营压力。
数据可直观体现出企业收账难的压力。根据万得(WIND)公布的数据,截至2018年三季度末,A股925家中小企业中,有917家财务报表中应收账款科目余额为正,应收账款总额9786亿元,占营业收入总额的29.63%,其中应收账款占比100%的企业85家,占比在50%至100%的企业183家。应收账款平均周转天数162天,其中周转天数超过360天的企业30家,周转天数在180天至360天的企业122家。相比于资质较好的上市中小企业,非上市中小企业在面对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及大型民营企业时地位更加弱势,面临的应收账款被拖欠问题可能更为严重。
近几年来,政府部门对上述问题做了大量工作,但必须认识到,我国虽然对解决中小企业款项被拖欠问题已经作出相关法律规定,但仍存在不完善之处。
“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对政府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作出相应规定。其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赖秀福表示,这实际上强调了“欠钱还债”,但约束力较小。对比美国,《准时付款法》出台后,供应商平均在寄出单据后一个半月左右的时间即可收到款项,中小企业起诉政府部门或大企业拖欠应收账款的情形也较少发生。
“所以,我觉得如果要解决中小企业的经营贷款难、贷款贵问题,也要从立法上找办法。”赖秀福告诉《金融时报》记者,基于这个考虑以及实践调查,他提出了应收账款领域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解决根本性的问题。问题包括,一是未对违约界定、拖欠造成的损失、赔偿方式等方面给出明确标准;二是中小企业与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及大型民营企业之间的合同大部分出自后者提供的制式合同,对小企业的权益保护存在缺失;三是目前应收账款拖欠问题的解决依然主要依靠行政方式,中小企业面对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及大型民营企业时依然处于弱势地位。
赖秀福提出了具体建议:
一是明确以保护支付链条底端的中小企业权益立法目的。
二是明确应付账款的付款条件及付款期限。政府或大型企业在收到总承包企业的付款请求和相关单据后,如确认相关货物、工程、服务合格,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付款,合同若无约定,则应在30天内付款;如认为相关货物、工程、服务不合格,应说明不合格原因并于7天内将相关单据退回。对于房地产、建筑业、农业等特殊行业,可给予一定缓冲期。民营企业间的付款条件及付款期限可由双方在合同内自行约定。
三是明确支付链条中各环节的付款条件及付款流程,如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的工作无异议,应在政府或大型企业付款后7天内付款给分包企业;如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的工作有异议,则应在付款到期日之前通知分包企业,并列出有异议的具体原因以及分包企业采取何种行动才能补救和收到付款。对于分期付款项目,付款方应指定专人评估项目进展。付款方在收到分期付款请求和相关单据后,应派专人按照合同要求评估收款方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作出是否付款的决定并及时告知收款人。
四是制定相关措施保证链条下游企业的权益。如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企业款项,政府或大型企业可暂缓向总承包企业付款;分包企业在未收到总承包企业的款项时,可暂停项目的进展,在收到约定款项后继续开展项目。
五是制定拖欠应付账款的惩罚措施。对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同,罚息利率由财政部或有关部门确定;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合同,双方可约定罚息利率。明确拖欠应付账款的定义和期限。在应付款的时限因暂时缺乏资金而不能及时付款的,不构成免除罚息的理由。建立征信黑名单机制,对于多次恶意拖欠应付账款的企业予以暂停经营或吊销执照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