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起征点拟上调:北京月薪1万将每月少缴239.6元
更新时间:2018-06-20 08:39:07
6月19日,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而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
据悉,本次《草案》涵盖了提高个税起征点至5000元/月(6万元/年);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优化调整税率结构;首次增设专项附加扣除等多项内容,标志着我国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迈出实质性的一步。
具体来说,《草案》拟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即通称的“起征点”)为3500元/月,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草案》将上述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这一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前瞻性。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财政部部长刘昆表示,该标准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统一适用,不再保留专门的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月)。
举例来说,以在北京市月薪1万元的普通纳税人为例,起征点为3500元/月的情况下,该纳税人每月要缴纳个税323元,扣除五险一金后的税后收入为7457元;如果起征点调整为5000元/月,并结合“综合所得税率”,在五险一金同等扣除情况下,每月缴纳个税降至83.4元,个税将少缴239.6元/月。
记者梳理资料发现,我国个税起征点自1980年确定为800元/月后历经了三次调整,即2006年提高到1600元/月,2008年提高到2000元/月,2011年提高到目前的3500元/月。可以看出,我国距离上一次调整起征点已有七年的时间。目前,我国全年城镇居民人均总收入从2.2万元增长至2.6万元,业内普遍认为,这一起征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指出,个税起征点调得越高,交税的人就变得越少,个税起征点确实要考虑生活成本问题,并且随着生活成本上升而上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