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时间:2017-05-26 12:36:24
中的环境容量倾向于尽可能彻底地挖掘水体容纳污染物的能力。对于相同的水体,可以计算出比美国多达很多倍的环境容量。
按照美国环保局制定的相关政策,预测到点源排放口的水质有可能超出环境质量标准时,排放废水中的污染物浓度就不得超出环境质量标准。在水体有稀释能力,排放标准允许超出环境质量标准时,则要求排放废水和自然水体有快速和完全的混合,在一个体积有限的所谓“混合区”(MixingZone)之内达到环境质量标准。所以,一条河流或一个湖泊中可用以计算环境容量的水体是这个混合区之内的水量。对于混合区的形成和规模有严格的要求,除了上述快速、完全的混合之外,还要求混合区不可以占去大部份的河面和2个混合区之间不得重叠等等,把环境容量控制在一个对环境比较安全的水平。
反方论述中环境容量的计算中,点源排放通常不被要求快速、完全的混合,也不实施混合区的措施,但是却一般都使用一维稳态模型、假定污染物在水体中的扩散向单一的方向均匀地扩散,以一长段河流全部的流量和一个湖泊全部的体积计算污染物浓度,这样算得的环境总量是理论上的最大值,可以是上述美国环保局方法得出的环境容量的很多倍。基于这样的计算,虽然实际上污水排放口附近的水域已被严重污染,但是这个水体仍可有“富裕”的环境容量,可以继续让污染物进入;在这个水体趋向达到环境容量的过程中,相当大部分水体会远远超出环境容量。
此外,在环境容量的计算中不考虑或不给予足够的安全系数、不考虑或少考虑底泥中污染物的影响,还有上面提到的环境质量标准限值本身过高等,都会使如此得到的环境容量远远高出实际的数值。
2.2.3 环境质量的目标
认为通过总量控制、限制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污染物的排放,就可以让环境质量达标,这样的做法不仅不是世界上通用的,而且给中国的水环境留下极大的风险。中国要什么样的环境质量?应该根据什么指标来确保我们要的环境质量?我们需要对这些问题有深入讨论。
既然中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已经提出保护水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我们就不能接受一个仅仅注重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污染物的环境质量目标,就不能接受一个有毒污染物积累得越来越多、水体质量越来越差的环境。相反,我们要努力实现的应该是一个具有人体健康和生态健康功能的水环境。假设II类水以上的水体是符合这种环境质量的[15],那么应该让中国大多数的水体都达到这样的水环境质量,应该以此衡量环境质量是否达标。
用什么指标可以正确反映水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