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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战略需要根本改革

更新时间:2017-05-26 12:36:24

人体和生态健康功能,仅仅看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污染物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实际上即使加上2002年质量标准上的其它污染物指标也还是不够的。污染排放中的污染物不会仅仅只有一种,不同的污染物以各自不同的浓度存在对于生物会产生不同的集和毒性(AggregateToxicity)。这种毒性可能是单种污染物毒性的相加或它们的相乘,它无法以单种污染物的浓度来分析,所以必须作为一项单独的测定环境质量的指标。美国从1980年代中期开始,要求分析污染排放作为一个整体的急性毒性和慢性毒性,把这项指标称之为排放水整体毒性(WholeEffluent Toxicity)。目前不但对于所有的排放都包含排放水整体毒性(后面简称为排水毒性)达标的要求,这项测试也已普遍使用在对雨水和城市泾流以及水体背景值的监测。

另外,无论是中国或美国的水环境质量标准都不能囊括所有可能的污染物,比如各种层出不穷的农药和医药化工化合物,这些污染物对环境的危害是我们不可忽视的。在单项分析由于信息不够或者由于分析仪器及方法跟不上时,整体毒性可以作为一项对个别污染物的替代分析。美国的水污染控制中,要求对排水毒性不达标的排放执行毒性鉴定评估(ToxicityIdentification Evaluation)和毒性去除评估(Toxicity Reduction Evaluation),进一步争取环境质量的达标。这2项评估的操作也是在分析排水毒性的基础上实施的。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是水污染防治的环境质量指标国家法规,环保部在此基准上监测全国重要江河、湖泊的水环境质量,在每年发布的环境公报中以需氧量、总磷、氨氮污染物作为主要污染指标确定并公告这些水体的水质等级。这种确定水体水质高低的方法有着根本的缺陷。用主要污染指标确定水体水质就必须假定:水体水质只能由主要污染指标决定,水体中其它污染物的存在及其浓度对水体水质没有影响。但是我们知道这种假定显然是站不住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基本前提就是各个单独污染物在一定浓度时对人体或水生生物产生毒性反应。而这个基本前提与现在确定水体水质做法的逻辑前提是根本相抵的。

重视污染物的集和毒性对中国的水污染防治还有另一层特别重要的意义。多种污染物共存产生集合毒性这个环境毒理学的基本原理一直没有在中国水污染防治体系中得到必要的和足够的重视,不但没有根据这个原理进行水污染防治,从1983年以来实施的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体系还是与这个基本原理相抵触的。这里我们用污染物在环境的集合毒性的原理可以更清楚地理解目前以环境质量指标确定水体水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