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时间:2017-05-26 12:36:24
作用定位、制定原理的区分是过去数十年来国际环保立法始终明确坚持的基本原则。目前,从国外环境法中也找不到将这两类标准混同起来的做法”。我们同意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水污染防治各种制度中科学技术的含量最高,在水污染防治实践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需要认真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可是反方的论述距离事实太远,会让人误解,伤害水污染防治工作,所以我们还需要对环境标准已有的借鉴作进一步的辨析。
2.3.1 国内外标准规定数量相差悬殊
比较中国和美国法律对于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条款的数量,可以看出1984年的水污染防治法对于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法律规定总共只有316个字符的3条:1)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省级政府可以制定补充标准;2)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政府可以制定更严格的标准;和3)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1996年修订本关于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与1984年版完全一样,在排放标准部分删去了与水质排放标准类似的要求[17];2008年修订本除了上面这3句话之外,新增了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共同为重要水体确定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内容。然而在美国的清洁水法这一方面,现在常见的2002年清洁水法修订本中第301节《排放限值》(Effluent Limitations),第302节《与水质有关的排放限值》(Water Quality Related EffluentLimitations),第303节《水质标准和执行计划》(Water Quality Standards andImplementation Plans),第304节《信息和指导》(Information and Guidelines)第305节《水质数据库》(Water Quality Inventory),第306节《全国最佳处理标准》(National Standards of Performance),和第307节《有毒污染物和预处理排放标准》(Toxic and Pretreatment EffluentStandards)共有不包括标点的1万6千多个词(word),占了整部法律的约百分之十五。尽管其中很多内容针对美国水污染控制中一些具体问题的法律规定不具普遍性,但是很多直接导致美国迅速控制住水污染的内容,值得我们重视和研究。把上述水污染防治法中的这几句话说成是三十年来不断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结果,掩盖了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必要,实在是言过其实,甚至不顾事实了。
2.3.2 国际上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的关系密切
反方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同于行业排放标准,然后宣布污染物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标准的作用定位和制定原理是不能混同,虽然做到自圆其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