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时间:2017-05-26 12:36:24
了,可是不免有虚张声势之嫌。行业排放标准根据各种工业行业类别的技术和经济特点而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则主要是建立在污染物的毒理学反应上,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是如此巨大和明显,稍具资格的环境保护专业人员都应该不会把它们的制定原理和作用定位混同,国际环保立法也应该不至于为这两种标准的区分而伤神,更谈不上所谓“明确坚持的基本原则”。如果确实有人“将这两类标准混同起来”,当然会是极其荒谬的。可是问题在于,这个论断的前提是个与事实不符的“稻草人”。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反方的推理中也许等同于行业排放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在中国的水污染防治中也是主要用作水体水质的分类,而不能用作制定排放标准。但是把这个论断扩展到国际环保立法和国外环境法的范围,它的前提在逻辑上就成为虚假的了。
本文前面提到过的水质排放标准是美国水污染控制架构中,作为实现水环境质量达标关键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而水质排放标准与水质目标或者环境质量标准的关系密不可分。发展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制定恰当的水质排放标准;在水体没有稀释条件时,美国的水质排放标准在数值上就相当于环境质量标准。比如前面提到的美国联邦环保局2000年为加州制定的地表水水质目标中,淡水六价铬水生生物急性毒性值为0.016毫克升、慢性毒性值为0.011毫克升。在一般排放条件下[18],以急性毒性值为基础计算得到的排放限值会比用慢性毒性值计算的限值更加严格。所以加州洛杉矶地区排放到内陆淡水水体可保护水生生物的六价铬每日最高排放限值为0.016毫克升,等同于加州水质目标中六价铬的急性毒性值;月排放平均值为0.008毫克升,相当于水质目标中按照4天平均计算的慢性毒性值。在这里,水质目标或者环境质量标准与作为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质排放标准是“混同”的——为污染排放制定的排放标准等同于环境质量标准。它们的制定原理都是基于毒理学,它们的作用定位都包含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水体环境质量。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混同”,正是确保环境质量标准达标之必须,这才是美国清洁水法明确坚持的基本原则。
2.3.3 “混同起来的做法”的各种实例
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混同起来的做法”在美国的环境法律以及相关文件中俯拾皆是。美国清洁水法第303(b)节要求各州为州内和州际的水体制定水质标准,第303(c)节要求水质标准包括法定环境功能和水环境质量标准(或者水质目标,见注11的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