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7-05-26 12:36:24
释),第301(b)节要求实施为满足水环境质量标准所需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这就决定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要向环境质量标准看齐。美国联邦法规第40卷第122.44节以比法律多出许多倍的文字,载有美国联邦环保局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制定的执行细则。
美国控制水污染体系中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混同起来非常显著的例子发生在加州。加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根据清洁水法第303(c)节的要求制定的加州内陆地表水水质目标(Inland SurfaceWaters Plan)和封闭海湾与河口水质目标(Enclosed Bays and EstuariesPlan)在1994年7月在加州法庭因为与州法律有所抵触而被搁置,按照清洁水法的要求,联邦环保局在这种情况发生时要代为该州制定水环境质量标准。在联邦环保局和加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的共同努力下,2000年5月18日,联邦环保局颁布了《加州水质标准》,加州水资源委员会也在同一天让规定如何根据水质标准计算排放标准的《加州执行政策》[19]成为与《加州水质标准》配套的政策,执行这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全面实施水质排放标准。上一节讨论的六价铬排放限值制定正是根据这份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它的执行政策计算而得,体现了在制定水质排放标准过程中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契合的关系。从2000年5月联邦环保局颁布《加州水质标准》的联邦法规和加州水资源委员会实施《加州执行政策》的加州法规以来,加州水污染控制体系根据这2种法规对点源排放全面实施水质排放标准。所以,加州政府从2001年以来颁发的每一份国家消污制度许可证都是一个这种做法的例证。
美国环境法律中关于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的关系并不是刚刚介绍到国内。比较早的大概是上海交通大学环境法教授王曦先生在1992年出版的《美国环境法概论》中关于水质排放标准的介绍[20]。笔者本人也曾多次在国内介绍过美国水环境管理的这种做法,撰文专门介绍美国的水污染控制法律法规的发展[21],包括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在国内环境保护专业会议以及环境保护研究和敎育机构发表关于环境标准的专题报告。在2011年配合人民大学环境学院为国内环境保护从业人员举办的训练班中,根据环境质量标准制定水质排放标准的方法是一项主要的内容。
从以上这三个方面的讨论我们可以确认,所谓“过去数十年来国际环保立法始终确坚持的基本原则”只是想当然的臆断而已,不但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而且与事实正好相反。这种无中生有的想当然给负责国家环境政策走向的领导机构和对水环境有最根本利益的社会大众呈现出一种假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