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时间:2017-05-26 12:36:24
提出发展生态文明,与基准所反映的价值应该是同质的。所以,基准也就必然地要成为“生态文明”不可缺少的重要基础。
水质标准(WaterQuality Standard)是美国水污染控制体系中十分重要而独特的标准,与中文语境中标准的一般含义区别极大,由于它的重要作用,在我们考虑借鉴国际环境标准先进经验时值得重视和研究。清洁水法要求各州为当地的每个水体制定包括3个元素的水质标准,即水体的法定环境功能、保护水体法定环境功能的水质目标(Criteria)、和保证该水体的法定环境功能只能向水质好的方向调整而不能向下调整的“反恶化”政策(AntidegradationPolicy)声明。在各州不能如期完成制定合格的水质标准时,美国联邦环保局得代为各州制定。如果某个水体的法定环境功能低于清洁水法中保护人体健康和保护生态的国家目标,各州必须充分证明达不到的理由。归根到底就是达到国家目标的费用到底要耗用多少经济成本,费用要多高才值得放弃国家目标?这种法律要求可以让公众看清楚,坚持环境利益往往也符合自己的经济利益,有助于国家目标的实现。这种法律要求使2000年美国联邦环保局发布为加州制定的水质目标时,加州的每一个水体的法定环境功能都已经包含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的保护。
大部分行业排放标准限值的建立缺乏环境经济学的分析和概率工具的支撑,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根据经济和技术条件制定排放标准的要求。2008年发布的《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该是迄今所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由最强的技术队伍参加制定的排放标准之一,但是其中确定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方法仍然过于简单。比如对于发酵废水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限值的确定,仅仅是以下一句话:
本标准参考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世界银行及美国标准(见表31),并且本着发展的原则,对于一般区,现有企业COD 排放标准值在综合排放标准(300mg/L)的基础上削减33%,订为200mg/L;新建企业从严控制,COD 值统一订为150 mg/L。[22]
这里显示出排放标准制定过程存在的2个典型问题。现有企业为什么是消减33%,而不是30%或者35%?对于新建企业为什么是150 mg/L,而不是136或者157 mg/L?这些消减的根据是什么?它们对环境的影响,对企业的影响,对社会的影响是什么?这些根据是否经得起推敲?标准制定中缺乏坚实的技术支撑是第一个问题。另外,污染物的排放不但受排放限值的控制,还与该值监测的时间区段长短有关。比如美国水污染控制体系规定,连续排放的废水要有短时最高限值和长时平均限值,常见的是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