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7-05-26 12:36:24
型的例子就是2.3节指出的,在借鉴国际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时的不注重事实、不注重论证、想当然地臆断的思想方法。这不是一种孤立的现象,在水污染防治中相当的普遍。在本文对于环境质量标准的讨论中,我们就指出过环境质量标准中判断水质优劣的单因子评价方法和用“主要污染物指标”测定水体类别的方法在逻辑上是错误的;以及规定III类水体的保护对象包括水生生物,同时又以污染物的急性毒性标准作为III类水的环境质量标准,这种显然不能自圆其说的现象。
最严重的思想方法问题还是在水污染防治的指导原则的确立上。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通常是相互竞争的两种理念和价值。在水环境保护的法律中,以促进建设发展作为水污染防治的指导原则,使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成为两种并肩的顶级原则,这在理论上不能自洽,实践中也必然会导致无法兼顾两头,无法对水污染防治的各种政策和制度进行严密的论证。一个人的思想中同时保持并且接受两种相互抵触的信念是最早由19世纪丹麦哲学家齐克果(Søren Kierkegaard)提出的心理现象,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GeorgeOrwell)在他的著名作品《1984》中深刻描写过这种现象并给予“双重思想”(doublethink)的说法,以后被广泛接受并研究。美国学者诺姆·乔姆斯基称其为非理性中最极端的一种[23]。
在水污染防治的决策中,需要在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选择时,人们往往会有意地、违心地选择背向环境保护的路径。比如,实施水质排放标准是水环境质量达标必经的道路,但是因为它对污染排放的要求更高,所以我们就听到了“污染物排放标准只能是行业排放标准”,“目前国内大部分行业标准并不低”,“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都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等似是而非、缺乏严密逻辑的论断。这种现象很像美国经济学家布赖恩·卡普兰定义的“理智的非理性”(RationalIrrationality)[24]。卡普兰认为人们在面临不同的选择时,并不总是展现出预期的理性。只要代价不是太高,人们往往根据自己的需要、喜好或事先确定的目标作出选择,而不顾这些选择可能是违背事实的,违反科学的,或者逻辑上讲不通的。在选择的代价很低时,非理性甚至会有很高的需求。在作为一切工作中心的经济发展面前,掉头不看环境受损构成的代价实在不大,所以非理性的思想方法就成为一个必然出现的现象。
二千多年之前亚里士多德就提出人是理性动物,创立了包含论断的逻辑结构,论据提出的恰当结构,归纳和演绎的区别,基本的推理谬误等[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