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7-05-26 12:36:24
都会有数量众多的,受到各种污染的水体,我们显然不可能依赖针对少数几种重点污染物、以行政区域为单位的总量控制制度来实现各个水体全部排放控制项目的环境质量达标。
1.2 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新、改、扩建工业设施废水排放实施控制,由于环评对排放的管理不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它不可能成为“衔接单个排放源监管与环境容量、质量管理的关键制度”。新、改、扩建工业设施产生的排放仅仅是全部污染排放的一小部分,即使假设1)中国每年经济成长百分之十,2)新增长的经济总量全部全部来自于新、改、扩建设施,3)这些设施产生与老旧设施同等比例的污染物,环价制度能够监管到的至多也只是百分之十的废水排放。随着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成长速度会更稳健而低于百分之十,低污染的第三行业比重应该更高,新设施产生、排放的污染物应该更少。环价制度能够监管到的排放在全国排放总量中会趋于无足轻重,完全没有一项关键制度所必需的监管普遍性。
在新、改、扩建设施投产运行之后,环评制度就不再监管这部分的废水。即这些工业设施在达到“起步值”之后,就不再受到环评制度的控制,也就谈不上在环评制度的监管下实现环境容量的达标。这种不能持续的而且受限于行业排放标准的手段怎么可能让环评成为从“起步值”到环境质量达标的关键制度?
从2003年施行至今,环评制度没有使中国的环境质量达标。反方宣称同样的这个制度在管辖范围继续缩小的同时,反而会发挥更大的作用,成为使水环境质量达标的关键制度,这是难以让人相信的。
1.3 排放许可证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于1988年3月20日发布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的水污染防治开始实施“排放许可证制度”,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首次在法律的层面提出实施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制度。可是二十多年的实践下来,这项制度没有获得希望的成功,很多地方许可证的执行流于形式。环保部自已的水专项办公室在2014年的工作简报中也指出:“目前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成为‘用之不武、弃之可惜’的一项‘鸡肋’制度[2]”。
作为一项关键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二十多年来一直“武”不起来,甚至前环保总局还需要在2006年11月专门正式行文,提醒有关各方“该办法仍现行有效[3]”,到如今更是几近弃之、变为鸡肋,颇为让人扼腕。这样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如果不经过根本的改革,仍然像反方坚持的那样作为“衔接单个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