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7-05-27 09:31:14
对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过桥减持”、部分股东“清仓式减持”等问题,进入深入研究和准备。在证监会修订发布相关减持规定后,将随即发布减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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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16月将再修订减持规范
今年以来,证监会多次喊话恶意减持、清仓式减持的行为。1月20日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就市场最担心的大股东减持问题给予的回答是“股份转让是上市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必须依法合规,在不影响市场秩序的前提下进行。”
4月8日,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上再次敲打“吃相”难看的大股东们。“有的上市公司根本没有市场竞争力和主营业务,但其大股东和董监高拉抬股价高位套现,超比例减持甚至清仓式减持,被套的广大中小投资者有苦难言。”
今日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明确表示,在总结前一段实践经验和有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借鉴国际通行做法,证监会将修改《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将完善相应的交易规则,引导上市公司有关股东减持行为规范有序进行。
大股东减持的规范可能是证券市场修订最为关注的领域之一了。
2015年7月,面对股市异常波动,证监会出台了“18号文”,明确暂停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的行为。效力仅为半年。
在该公告时间到期、市场由剧烈异常波动逐步趋向常态化波动的情况下,2016年1月,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这也是目前针对减持的主要监管措施。
《规定》要求,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且受限范围不包括其通过二级市场购入的股份,同时,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不受影响。董监高减持股份,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严格执行。
《规定》还明确了“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减持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由于《规定》为大股东、董监高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其仍可按照前述方式“曲线减持”,在短期内大幅减持,甚至进行清仓式抛售。
哪些国际通行做法值得借鉴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修改《规定》将在总结前一段实践经验和有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并借鉴国际通行做法。记者梳理发现,美国、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