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城市试点生育保险并入职工医保 参保单位增加35.7%
更新时间:2018-12-24 08:40:42
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17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此次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作了修改,拟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
此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社会保险法有关决定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1月印发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国办发〔2017〕6号),组织12个城市开展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
23日,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的总结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指出,国家医保局近期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各试点城市对试点工作进行了总结评估,认为通过实施试点,生育保险覆盖面扩大,基金共济能力增强,监管水平提高,经办服务水平提升,享受待遇更加便利,达到了预期目标,适于全国推开。
从试点情况来看,报告指出,统一参保登记,扩大了生育保险覆盖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覆盖面扩展到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数据显示,试点全面启动1年后,12个试点城市参保人数1510万人,比试点前增长12.6%,明显高于同期全国5.5%的增长水平。此外,还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参保,如泰州市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增加6.3%,但参保单位数增加了35.7%,增量中大多数为小微企业。
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后,基金共济能力得到提高。报告显示,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对生育保险基金不再单独建账、核算,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并编制预算,按照两项保险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费率,提高了基金征缴效率,基金“打通”使用提高了共济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报告指出,针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大幅增加,连续两年出现当期收不抵支等情况,12个试点城市充分发挥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带来的共济效应,有效缓解了基金赤字问题。
看到试点城市实践经验的同时,报告认为,从总结评估情况和各方的反映看,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具备全面推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