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荐2017年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05-18 09:10:59
工信厅信软函[2017]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部机关相关司局,有关单位:
为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的行动计划(2015-2018年)》(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和《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规〔2016〕333号)等文件,根据我部2017年工作要点和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有关部署,2017年我部将继续深入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工作。现将贯标试点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推荐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良好。
(二)两化融合工作具备良好基础,管理规范,对建立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有需求。
(三)具有建立实施管理体系的经验,如质量、环境、能源、职业健康安全、信息安全和信息技术服务等。
优先支持国家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行业两化融合标杆(示范)企业,获国家或省部级质量奖的企业积极申报。
二、推荐工作要求
(一)贯标试点企业由部机关相关司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或有关行业协会推荐。推荐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
(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试点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0家。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试点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家,且其推荐的数量不计入所在省(自治区)。各全国性行业协会推荐的试点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家。各中央企业集团推荐的试点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家。申报试点的企业只能通过一个渠道推荐,2014-2016年期间已确定为国家级贯标试点的企业无须重复申报。
(三)申报试点的企业应通过中国两化融合服务平台的企业两化融合自评估系统,开展周期性自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贯标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三、进度安排
2017年5月20日前,各有关单位完成推荐企业报送工作。
6月中旬,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对被推荐贯标试点企业进行评审,确定贯标试点企业名单。
7月上旬,公布2017年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名单。
四、报送要求
请各推荐单位于2017年5月20日前将试点企业推荐表(格式见附件1)和试点企业申报书加盖公章后以机要交换或EMS邮寄方式报送至我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并将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超过规定时限将不予受理。试点企业推荐表和申报书电子文档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务司)网站下载。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