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通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
更新时间:2017-06-19 13:52:4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科技体制改革部署,按照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财政部 科技部
附件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围绕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支持基层科技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科技部共同负责管理。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适时对专项资金进行评估,调整分配因素权重和支持方向。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审定省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上报的三年滚动规划,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重点方向和范围、支持方式和标准、三年滚动规划项目遴选标准和程序、资金支付方式、绩效管理及信息公开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整合资源、完善体系,绩效导向、激励相容”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