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18-01-23 10:09:44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分布式光伏项目施工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并向市发改局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资质等材料(一式二份):
(一)东莞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等内容;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或按汇率换算等额美元);
(三)在本市具有必要的运营场地(提供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四)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或以上资质(授权方须提供包含安全管理条款的授权协议或关联证明);
(五)提供10人及以上的东莞市域范围内连续缴费社保证明(须有不少于5人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每年提供一次);
(六)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东莞市辖区内已完成施工装机容量超过1兆瓦的光伏项目或累计完成施工装机容量超过1.5兆瓦容量的光伏项目。(以承包合同、项目发票和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为准)
市发改局对施工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施工企业市发改局将及时向东莞供电局通报并向社会公开。施工企业名单采取动态管理,市发改局将根据企业诚信经营、施工质量等行为及时更新名单向东莞供电局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对上述内容,现就有关内容的具体实施说明如下:
(一)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或以上资质(授权方须提供包含安全管理条款的授权协议或关联证明)。
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28号令)第四十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缴其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关于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问答手册明确了“子公司不能使用总公司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资质”,以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款第(一)点等有关要求,相关企业须为:在东莞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或以上资质的企业。
在相关项目的实施企业主体不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可委托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且须签订包含安全管理条款的施工协议及相关合约。委托方和受托方,不得虚构委托施工协议。我局将组织检查并请社会各界共同监督,对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协议后,仍交由不符合要求的施工企业施工的,我局将把双方企业纳入不诚信名单向全社会公布,两年内不再受理相关企业的光伏项目申报材料。
(二)提供10人及以上的东莞市域范围内连续缴费社保证明。即指,相关企业须提供其聘用的人员在本企业任职期间,在东莞市域范围内至少连续三个月(递交材料前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
(三)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东莞市辖区内已完成施工装机容量超过1兆瓦的光伏项目,或累计完成施工装机容量超过1.5兆瓦容量的光伏项目。即指,2018年1月1日前,在我市辖区内累计已完成1兆瓦容量的光伏项目施工;或在我市辖区内累计完成1.5兆瓦容量(含2018年1月1日前后)的光伏项目施工。相关证明材料,以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并网验收意见单和发票为准。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提出“分布式光伏项目施工企业要为所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购买不少于五年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保险须符合以下条件:1、保险期限涵盖项目施工期间;2、保单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不低于100万,每人责任限额不低于50万;3、保单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购买在东莞市注册登记的保险机构(含分/支公司),保险机构须具备国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经营业务范围包含责任保险。”
分布式光伏项目的施工企业需为光伏项目购买不少于五年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保单的保险条款须满足如下条件:1、保险期限涵盖项目施工期间,即施工期间出现第三者责任事故,保险公司须承担赔付责任;2、第三者责任保险必须包含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缺一不可;3、保单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不低于100万,每人责任限额不低于50万,即第三者责任事故若造成一人身故则赔付额不低于50万,第三者责任事故若造成多人身故则赔付额不低于1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