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2-14 08:43:55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日前联合发文规范企业债券融资,严防地方债风险。在PPP方面,规范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发行债券融资。严格PPP模式适用范围,审慎评估政府付费类PPP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PPP项目发债风险,严禁采用PPP模式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融资。
“随着国家加强金融监管,PPP通过银行渠道融资在一定程度上收紧后,PPP发债融资也相应收紧。”2月13日,吉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张依群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审慎评估政府付费类PPP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PPP项目发债风险,意味着这类PPP项目的发债融资将受到非常大的影响,可以理解为叫停这类PPP项目的发债融资。
张依群指出,这类通过发债融资的PPP模式实际上是明股实债的具体体现,是变相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不仅不符合PPP项目长期运行的要求,也必然会加重地方财政还本付息压力和财政支出负担。
“在现阶段地方政府债务问题还没有得到全面化解和消化的情况下,任由政府付费类PPP大肆扩张,势必会增加地方政府财政的运行风险。”张依群说,而且极易通过债务、资金的链条传导到金融系统,从而破坏金融稳定,导致系统性风险爆发。
去年5月份国家发改委发布PPP项目专项债券指引,以引导社会资本投资PPP项目建设,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民生证券PPP研究中心主管朱振鑫对《证券日报》记者介绍,PPP项目专项债券是由PPP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发行募集资金用于PPP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债券。PPP专项债作为企业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债总体规范的大背景下,PPP发债也会受到一定影响,要求会更为严格。
他进一步表示,过去三年,我国PPP的发展较为粗犷,积累了许多隐患,其中较为突出的是PPP适用范围泛化和财政支出责任固化问题,提前锁定政府大部分支出责任,存有一定的地方债务风险。如果到时财政无力负担,PPP项目会陷于现金流困局,以此发行的债券可能也难以按期兑付,存有发债风险,因此,必须严格PPP模式适用范围,审慎评估政府付费类PPP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PPP项目。
两部委规定,纯公益性项目不得作为募投项目申报企业债券。张依群表示,也就是说纯公益性项目所需资金应该由政府负担,不能以政府名义通过企业行为募集资金进行建设。一方面,这会搅乱整个金融市场、债券市场;另一方面,将混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加剧地方政府隐形债务风险,对正常的国家治理产生危害。
张依群建议,PPP项目应遵循市场经济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则,实行市场化、实体化运营,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和社会付费机制来解决资本运营问题。同时要积极开展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增强资本的流动性,提高政府PPP项目的吸引力和项目自身的运营能力。
“PPP项目的关键在于前期的规划设计必须科学合理,有良好的运作模式、预期收益、回款能力、增信机制、退出和再投入风险等,而不能仅仅停留在PPP项目前期的工程建设和紧紧躺在政府付费的身上谋求发展。”张依群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