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草案解读:不只是起征点拟提高至5000元
更新时间:2018-06-20 08:52:41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6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财政部部长刘昆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透露了个税改革主要内容。这次修正并非简单地把个税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而是一次个人所得税(下称“个税”)体制的重大变革。
第一次综合征税
老百姓(71.740, -1.32, -1.81%)的收入来源很多,现行的个税也因此将不同的应税所得,分为11类,采取不同方法征收,比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收入适用的税率各不相同。
但此次个税改革根据“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要求,结合当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
国家行政学院冯俏彬教授告诉第一财经记者,目前中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四项收入的“小综合”,未来根据条件再推动收入的“大综合”。这是个税体制首次朝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方向去改,而不像以前只是简单提高起征点和完善税率。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草案》明确了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在现行单位代扣代缴个税之外,未来部分符合条件的个人需要在年底的时候综合申报,按照综合征税税率等规定,多退少补。
起征点并非“简单”定在5000元
老百姓最为关注的起征点拟提高至5000元/月,但这个5000元起征点并非是简单地从以前工资薪金收入3500元提至5000元。
由于《草案》首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入了综合征税范围,因此这5000元/月相当于个人四项收入之和的综合起征点。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而《草案》将上述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另外,该标准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统一适用,不再保留专门的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月)。
除了起征点提至5000元之外,《草案》又新增了多项扣除项目: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这意味着个人有上述相关支出可以依法在税前扣除。山东财经大学财税研究中心主任潘明星告诉第一财经,相比于之前,这次专项扣除项目明显增加,比如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也被纳入专项扣除,更关键的是费用扣除合理化有利于解决个税不公平。
低税率扩围
个人收入在扣除起征点和各类专项扣除后为应纳税所得额。此次减税除了起征点提高和专项扣除增加能带来减税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低档税率扩围也会让纳税人少交些个税。
上述四项收入的综合所得税率也有了大幅调整。这次综合所得税率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其中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明显扩大。
具体来看,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由1500元提至3000元),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
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潘明星表示,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率,有利于减轻中低收入者税负,促进社会公平。
《草案》针对高收入者的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即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30%,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适用35%的税率,超过80000元的部分则适用最高的45%税率。
冯俏彬表示,此次个税改革草案超出预期,改革力度较大,改革范围广,体现了新时代税改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