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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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债转股提速 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落地

更新时间:2018-07-05 09:08:57

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落地。近日,银保监会以规章的形式,正式发布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规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业务行为,推动提高债权转股权效率,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银行系“债转股”办法出台 提高债转股效率
 
  所谓“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由境内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且对外资开放,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目前只有国有大行成立了五家全资金融资产投资子公司。五大行的金融资产投资全资子公司自去年9月先后宣布开业。其中,工行、中行和建行子公司注册资本为120亿元,交行子公司注册资本100亿元。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作为银行发起设立的债转股实施机构,是一类新型实施机构。为使此类机构有法可循,确保其规范开展债转股业务,提高债转股效率,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真实降低企业杠杆率。
 
  单个“债转股”项目资本占用为150% 发金融债可由本行认购
 
  备受市场关注的资本占用方面,《办法》明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单个市场化债转股项目的信用风险权重为150%。
 
  东吴证券(6.740, 0.00, 0.00%)研报显示,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行子公司的信用风险权重系数为250%。以工行子公司120亿的注册资本金来计算,自营资金可开展业务的风险加权资产上限为300亿,对应银行的资本占用(11.5%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约为35亿。而对于单个项目,或无需再在银行报表中额外考虑其信用风险。
 
  同时,《办法》在资金来源上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加以筹集。第一,允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依法依规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充分运用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支持实施债转股。第二,允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附属机构申请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转股业务。第三,明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募集债转股资金。第四,允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通过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和同业借款等业务融入资金。第五,在确保资产洁净转让和真实出售的前提下,允许银行理财资金依法依规用于交叉实施债转股。
 
  防范债转股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为了防范债转股过程中的风险特别是道德风险,《办法》规定,转股债权应当坚持通过市场机制发现合理价格,洁净转让、真实出售,有效实现风险隔离。强调应当审慎评估债权质量和风险,坚持市场化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真实完全转移。
 
  同时,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与其股东银行及其关联机构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机制。鼓励交叉实施债转股,对于使用募集资金开展业务的,应当主要用于交叉实施债转股。股东银行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所投资企业不得降低授信标准。债权出让方银行不得提供直接或间接融资,不得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防止虚假交易,掩盖不良资产。
 
  《办法》还明确转股对象和转股债权范围。鼓励对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实施债转股,禁止对僵尸企业、失信企业、金融企业等实施债转股。此外,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建立全面规范的业务经营制度,明确尽职调查、审查审批与决策流程,建立严格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遵循商业原则,防止掩盖风险、规避监管和监管套利,同时加强对所收购债权的管理,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债转股对企业和银行影响如何?
 
  东吴证券分析师马婷婷、蒋江松媛表示,对企业影响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降低企业杠杆率;二是业务层面助推产业升级,提高经营效率;三是鼓励企业所获资金偿还银行债权,原有股东权益被摊薄。
 
  此外,对银行影响情况,从报表层面来看,银行出让的资产以贷款为主,可包括正常类、关注类及不良类三种,对于不良贷款,出让后可降低账目不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