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积金个人贷款新政 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50%
更新时间:2019-02-01 08:32:01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公布了《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记者了解到,根据《细则》,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加所购住房楼龄不超过30年。
《细则》有效期五年,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
住房套数如何认定
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细则》明确了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无住房且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即,有一套住房但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无住房但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为同一套住房(须提供借款合同及房屋权属资料等佐证资料)。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即,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非同一套住房。
《细则》还明确了不同情况下所执行的首付款比例。
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所购再交易房楼龄超过1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
贷款额度、期限怎么算
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加所购住房楼龄不超过30年
根据《细则》,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时间系数×20倍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5;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个月至24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9;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
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较长的一方确定缴存时间系数。
此外,贷款期限方面,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即男性未满65周岁、女性未满60周岁(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未满65周岁)。
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期限较长的一方确定贷款期限。
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加所购住房楼龄不超过30年。所购住房楼龄以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摘要或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确认的使用年代为依据。
月还款额有何规定
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50%
根据《细则》,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的50%。
住房贷款月还款额是指个人征信系统显示的住房贷款月还款额和申请的当笔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之和。
《细则》明确了月收入的认定。
单位缴存职工的月收入,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准,不再另行提供收入证明。借款申请人缴存公积金单位与申报的工作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工作单位开具的代缴关系说明等资料佐证。
个人自愿缴存者的月收入,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依据。缴存基数在个税起征点以上的,还需另行提供近6个月的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等佐证。相关资料显示月收入不一致的,取最低值确定月收入。
未缴存公积金的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以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为依据。收入证明显示月收入在个税起征点以上的,还需另行提供近6个月的个人储蓄账户资金流水单(显示为工资、津补贴等)或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等佐证。相关资料显示月收入不一致的,取最低值确定月收入。
哪些情形不予贷款
近两年贷款连续逾期超6期或累计逾期超12期,不予贷款
《细则》还规定了不予贷款的情形。
首先,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存在以下5种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第一种情形,是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其中包括:当前贷款逾期的,或担保人代偿的;近两年内,贷款连续逾期超过6期或累计逾期超过12期的;或者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等的。共三种情况。
第二,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第三,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第四,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的。
第五,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另一方面,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所购再交易房存在以下2种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是买受人与售房人之间存在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第二是楼龄超过20年,砖木结构,无独立厨卫,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已改变产权用途,或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